第 14 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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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明知) + 意志因素(故犯)。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认识的内容有:
(1)行为人的自身特征。例如,成立传播性病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患有性病。
(2)行为的危险性。
(3)行为对象的存在。
(4)会发生危害结果。
💡 “客观决定主观”原则
这是指,故意的认识内容是由客观要件决定的。一个要素如果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认识到。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则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不需要认识到。即客观要素决定了主观认识内容。
二、故意的理论分类
(一)概括的故意
这是指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发生的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也不确定。
(二)择一的故意
这是指认识到在两个结果中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
警察带着警犬追捕逃犯甲。甲只有一颗子弹,开枪。甲认识到,既可能只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这是择一的故意。在此,甲对每个可能的结果都有一个故意。 ① 结果若是打死警察,则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② 结果若是打死警犬,则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③ 结果同时打死警察和警犬,则甲触犯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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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故意与择一故意的区别
(1)概括故意是一个故意,择一的故意存在两个故意。
(2)概括的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是不确定的,可以是一个,可以是数个。
择一的故意,主观认识到的危害对象和结果只是一个(客观上可以是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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