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 适用条件
(1)逃匿的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口诀贪恐重大逃 1 年, 死了直接收赃钱。
- 没收对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二、启动程序
公安、监委 | 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或公安移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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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 主管部门 | 捕诉部门 | |
审查决定 | 1. 接到没收意见书后 30 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申请的决定,可以延长 15 日。 1.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申请的决定,并向移送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1. 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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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监督 | 1. 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 7 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1. 经审查,认为公安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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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转化 | 没转公 | 审查公安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人来了) | |
公转没 |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没了) | ||
法院 | 法院不能主动开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三、审理程序
法院管辖 |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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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法院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 6 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 |
申请参诉 | 1. 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1. 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才申请参加诉讼的,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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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与否 | 1.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 1.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诉的,或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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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财产保全 |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 |
裁判结果 | 没收 | 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
驳回 | 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
救济途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在 5 日以内提出上诉、抗诉。 | |
二审结果 |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2)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变原裁定; (3)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裁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 624 条 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 | | 审理期限 |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四、审理中的程序转化
- 没收转诉讼
没收程序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来了)
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没收程序转换为公诉程序,需要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高检规则》第 532 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301 条第 1 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 诉讼转没收
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98 条第 1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91 条第 1 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注意程序的转化,法院不能主动开启,都是由检察院申请或者起诉开启程序。
五、没收裁定生效后的救济
人到案 | 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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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没到 |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