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图1

一、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一)到期不还+资不抵债

  1. 到期不还,又称“现金流标准”。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1. 资不抵债。

又称“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二)到期不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 到期不还:同上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记忆口诀]钱没了,人没了,强执不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二、申请和受理⭐

  1. 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及适用条件 | 申请人 | 可申请程序 | 申请人资格 | 适用实质条件 | | —- | —- | —- | —- | | 债务人 | 重整、和解、清算 | / | 具备破产原因。到期不还+资不抵债;到期不还+偿付能力缺失 | | 债权人 | 重整、清算 |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3)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 债权人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法院接收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7日内提出异议,证明自己无破产原因→法院裁定受理或驳回 | | 出资人 | 重整 |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 |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 清算人 | 破产清算 | /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2. 诉讼费用(先受理,后交费)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理

  1.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 对债权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1)个别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前,针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 固定债权

(1)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待履行合同是指,受理前已经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管理人的选择权:对于已经开始但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选择履行或者解除。
(2)推定解除
①管理人的履行期限及后果: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旦内未签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丕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回。
(3)待履行合同不同处理后的对方权利保护:(合同解除→破产债权;合同履行→共益债务)
①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或合同被推定解除的,以此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确认为破产债权,对方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②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共益债务

  1. 司法裁决

(1)未结的诉讼/仲裁中止
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行恢复。
(2)受理后争议解决
①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
②没有约定仲裁的,通过诉讼处理。

  • 诉讼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
  • 特殊管辖规则

第一,重大复杂、诉讼案件数量过多等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任命

  1.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同时指定。
  2.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矛以更换。

    (二)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5.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管理人的组成及任职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第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第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1. 受理后的程序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受理前的程序费用
(1)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
(2)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特别提示]程序的保障。 |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1.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1.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1.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1.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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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破产债权VS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破产
引发债的原因发生时间 破产受理之前 受理之后
利益保护 个别债权人利益 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
清偿顺序 按破产清偿顺位按比例清偿 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利息 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不保护利息

五、债务人财产⭐

(一)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归属债务人的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 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有形、无形、现在、将来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2. 设定担保财产
3. 共有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4. 撤销、追回及执行回转的财产

1.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1.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1.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特别提示]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划定标准是标的物的财产权益的归属

(二)取回权

  1. 取回权的概念

(1)取回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基于物权关系,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2)时间: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3)逾期取回: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有权取回,但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4)取回前提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1. 鲜活易腐财产的处理→变价提存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1.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处理: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情形 | 相关主体的保护 | | —- | —- | | 第三人完成善意取得 | 对第三人的保护:取得财产所有权 | | | 原权利人根据不同的情形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等待分配: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 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对第三人的保护:
    第三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根据不同的情形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等待分配: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第三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第三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 | 对原权利人的保护:行使取回权 |

  2.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处理 |
    | 情形 | 处理规则 | | —- | —- | —- | | 有的可取则取回

    |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 | 权利人向侵权人索赔,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金 | | | 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 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代偿物 | | 没的可取得权利 | (1)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
    (2)没有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 | 原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形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等待分配: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

[总结]标的物毁损灭失,有保险赔款或侵权人赔偿金,但原所有权人不一定能够直接取回。能否取回取决于该保险赔款或赔偿金是否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与债务人财产混同。

  1. 特殊取回权

(1)标的物在承运途中+债务人未付清全部价款
①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卖方,由其行使取回权,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②如果管理人支付货款,则债务人取得货物所有权,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货物。
(2)卖方未及时行使取回权,标的物合法交付给债务人,则债务人取得货物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取回,可就价款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3)取回权行使后,但未能实现的→交付后可继续主张取回

(三)追回权

| 对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回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人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抗辩。
(3)其他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追回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对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1. 非法收入追回无救济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被侵占的财产由管理人追回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2. 非正常收入追回,董事、监事、高管获得对应权利救济
①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第一,绩效奖金;
第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第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②管理人对非正常收入行使追回权,董事、监事、高管获得对应权利救济第一,绩效奖金→普通破产债权;
第二,工资性收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三,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破产债权。 |

(四)撤销权

  1. 欺诈破产行为的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可被撤销的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 记忆口诀]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

  1. 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三要件三例外)

(1)适用条件——“三要件”
①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②背景:清偿当时,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③清偿方式:个别清偿。
(2)例外情形——“三例外”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从事正常的经营,仍不免发生债务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①优质债权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且清偿时担保物价值不低于债权额的;
②法定清偿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且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③为维系“生命”必需的清偿:
第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费、电费等;
第二,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第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例如,为购买维持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而支付的货款,为追索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等。
[总结] 撤销权
总则 - 图2

(五)抵销权

  1. 抵销权的特征

(1)抵销的债权和债务都应该在破产受理前取得;
(2)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是“互有债权和债务”;
(3)不同种类的、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均可抵销;
(4)未到期的债权可抵销,但需扣除利息;
(5)只能单方提出,即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反之不可;
(6)抵销权行使后,未被抵销的部分列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1. 禁止抵销的情形

(1)股东欠债务人的出资额与债务人欠股东的债禁止抵销。
(2)受理后恶意受让债权禁止抵销,但是优质债权可抵消。

[例]A公司对新华书店负担100万债务,B公司对新华书店享有100万债权,在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后,A以30万的价格购买B的债权,据此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禁止!因为A本应对新华书店足额清偿100 万,如果就此抵销则只需付出30万,损人利己!

(3)恶意负担新的债权或债务,禁止抵销。
①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禁止抵销;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例]“变相以物抵债”:新华书店作为债务人,B公司对新华书店享有100万元债权,得知新华书店有破产事实,担心无法被偿付,遂与新华书店签署合同,购买一批畅销书,标的额100万元,B公司收到书之后,应向新华书店支付的货款,即形成B公司对新华书店的债务,在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后,主张抵销,如果就此抵销,相当于实现了以物抵债,债权被全额偿付,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予以禁止。

②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禁止抵销。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总结]本不具备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为了抵销而创造条件,损人利己,禁止抵销。


六、债权申报⭐

(一)可申报的债权

  1. 待定债权可申报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申报。但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1. 连带债务中的债权保护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债权申报
①现实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②将来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总则 - 图3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①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②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丕矛支持。
③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总则 - 图4
(3)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①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总则 - 图5

(二)债权异议

  1.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2. 异议后处理流程

总则 - 图6

  1. 诉讼当事人:对谁的债有异议,谁是被告

    (三)职工债权

  2. 无需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1. 处理流程:管理人调查公示→职工核对→异议更正→登记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逾期申报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职权范围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 债权人会议职权委托

①债权人会议可以将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职权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
②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二)债权人委员会

  1.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成员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包括由债权人会议选出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9人,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
(1)重大处分行为范围
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
⑤设定财产担保;
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
⑨担保物的取回;
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1)重大资产处分的流程
①管理人就重大资产处分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
②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③实施前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④实施、监督、纠错
第一,实施中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
第二,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改正;
第三,管理人拒不改正,债权人委员会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第四,法院也认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
第五,管理人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总结]破产法是紧急状态下的公司法
总则 - 图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