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成立

:::warning 《民法典》
第 577 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578 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 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不论违约方有无过错,非违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例外过错责任

(1)赠与合同: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2)租赁合同: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3)承揽合同:承揽人保管不善致材料毁损灭失。
(4)委托合同:有偿委托的受托人有过错;无偿委托中受托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5)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有过错。
(6)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有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
(7)保管合同: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仓储合同:保管不善致仓储物毁损、灭失。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除了归责原则可能有所不同外,所有的违约责任均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违约责 = 合同成立并生效 + 存在违约行为 +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1. 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等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2. 存在违约行为
    包括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
① 明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② 默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注意预期违约:无须等待履行期届满,守约方就享有法定解除权,且可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2)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等)合同义务。
注意加害给付,是指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导致对方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1.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①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免责。
② 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约定免责事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①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注意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仍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纠纷依法律规定或其约定处理。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一)继续履行

:::warning 《民法典》
第 580 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大陆法系奉行实际履行原则,只要能够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均可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得以赔偿损失等方式排除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权,除非守约方接受。

  1. 金钱债务
    不存在履行不能,守约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2. 非金钱债务
    守约方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存在下列 3 种情况时,则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特定物已经被出售于他人或者毁损灭失);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劳务之债)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注意】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影响其他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等)的承担。
  2. 根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替履行。该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包括:请求对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

    :::warning 《民法典》
    第 584 条【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 591 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 592 条【过失相抵规则】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3. 构成要件
    赔偿损失,除了前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外,还额外需要 2 个要件: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补偿性损害赔偿

(1)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多少)
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已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如标的物灭失等;可得利益,如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2)限制
可预见规则: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 +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损益相抵: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同时,也给对方带来了利益,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扣除得益数额。(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必须是守约方获益的原因)
过失相抵: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1. 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补偿损害赔偿范围外,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另外的损害赔偿责任。

(1)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2)常考的惩罚性赔偿情形:
① 经营者欺诈时,消费者可主张价款 3 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500元,为500元)。
② 经营者明知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有权要求所受损失 2 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③ 生产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 3 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1.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违约救济的,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

    违约金: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warning 《民法典》
    第 585 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2. 违约金以约定为前提,但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没有实际损失,只要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对方也可请求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不能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并用;但违约金能与合同解除、继续履行等并用。
  4. 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注意违约金调增要一步到位,调增之后,当事人不得再请求赔偿损失。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即超过损失的30%)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高于但不过分高于的,不做调整。
注意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

(五)定金

定金: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方式。 :::warning 《民法典》
第 586 条【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 587 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 588 条【定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1. 定金认定
    须使用『定金』字样,或明确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2. 定金合同的性质
    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没成立。
  3. 定金数额认定

(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1. 定金罚则
    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根本违约的程度),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违约方必须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才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 总结: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并用 】
当事人可获赔偿额 = 补偿性质(定金/违约金/补偿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质(惩罚性损害赔偿)

  1. 继续履行一般可以和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
  2. 惩罚性赔偿可以和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用。(惩罚性赔偿就是为了加大打击力度,避免发生这些现象)
  3. 三金的适用

①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
②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能并用;
③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但数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