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概说
定义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 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与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 其他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warning [命题角度]
判断“审判是执行的前提”?
- 判断“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分析]均为错误。首先,审判并非是执行的前提,因为有些案件未经审判,也能强制执行(如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其次,执行并非是审判的继续,因为有些案件审判之后不会进入执行,如有些判决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有些案件虽有可供执行内容但义务人已经自觉履行义务,或者有些案件权利人放弃权利等,均不会进入执行。 :::
三、执行管辖
- 管辖的确定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理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该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根据 | 管辖法院 |
---|---|
1. 判决、裁定、调解书 |
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
2. 非讼程序文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支付令) |
作出该文书的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
3. 其他文书 |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
(4)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
- 执行管辖异议
(1)异议的提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2)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总结与归纳]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诉讼管辖 | 执行管辖 | |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 一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权利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先后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
共同管辖 |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 | 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案件 |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 提交答辩状期间 | 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 |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 | 裁定移送管辖 | 裁定撤销案件 |
管辖权异议的救济 | 上诉 | 上级复议 |
四、执行的启动
- 移送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是下列文书可以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的时效:2年 :::warning [命题角度]此处的两年为执行时效,故:
该2年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不予支持。 :::
五、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六、执行担保
- 适用条件及后果:执行中,被执行人或他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 法律后果
①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②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不考虑先诉抗辩权等),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 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扭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warning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图所示,假设在0点担保人提供担保(假设担保书约定暂缓执行一年,担保期间为一年),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决定接受担保而暂缓执行。此时首先从0点计算暂缓执行期限一年,即OA段为暂缓执行期间;暂缓执行期限届满(A点)计算担保期间一年,即AB段为担保期间。
首先暂缓执行期间(OA段)执行暂时停止,除非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会采取措施。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即到A点),义务人即应当及时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即在担保期间(AB段)内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担保期间届满(即到B点)后,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七、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命题角度]执行中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不允许根据和解协议下达以物抵债裁定书;
(一)形式
-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
(二)和解的效果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三)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即裁定执行终结。但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 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1)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
(2)就和解协议起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当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warning
[命题角度]恢复执行和起诉只能二选一:
-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总结与归纳1]执行和解中的三种诉讼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终结。因被申请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
- 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申请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和解中的以上三种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总结与归纳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并未告知法院并不当然产生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效果,即法院的执行会继续,此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法院审查后: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终结 ;
- 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的——执行中止 (等待和解协议的履行);
-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无效等——驳回异议 (继续执行)。 :::
八、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九、代位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 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 履行通知的效力
(1)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3)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 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 注意: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1)自己没有能力;
(2)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 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 注意: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代位申请执行只能代位一次,不能再代位);
十、参与分配
- 适用条件: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 适用程序: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
- 注意: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分配程序——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情形一: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按照原分配方案分配;
情形二: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的,法院根据异议人的异议修正分配方案后
分配;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反对的,异议人做原告,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做被告
起诉解决纠纷(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十一、执行转破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破产条件),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之一同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转破产)。
(一)成功: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失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就变价所得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warning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倒逼”不能受偿的债务人申请(同意)适用破产程序,激活《破产法》的适用。
《破产法》生效以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极少。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意启动破产程序,因为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大量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将降低自己的受偿比例,而对债务人而言会使得企业资不抵债的矛盾瞬间凸显。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一申请,故执行转破产亦需要经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一同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将材料移送债务人(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处理:
如果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由该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处理案件,如果该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则债权债务消灭,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恢复执行后,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清偿——这是执行转破产制度设计的精髓所在。举例说明:
A、B、C、D四个债权人分别对甲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可供执行财产
只有800万元。
如果债权人A、B、C、D之一或者甲公司同意执行中适用破产程序处理的,就可以执行转破产,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则A. B、C、D四家公司可以分别受偿200万元。如果债权人A、B、C、D和债务人甲公司都不同意适用破产处理,那好。咱们就恢复执行,按照查封、扣押、冻结顺序清偿,第一个申请查封的A从800万元中拿走500万元,第二个申请查封的B只能拿走剩下的300万元,第三、四个申请查封的C、D呢?没了!
同学们试想,C、D会怎么想?一我还不如同意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呢, 好歹我还能分到200万元。所以C、D肯定会同意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只要C、D有一个同意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好了,执行转破产,破产程序激活了!
:::
十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执行行为;
- 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 理由: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处理: 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 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总结与归纳]几种常见的救济
上诉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
---|---|---|
复议 | 同级复议 | 回避、保全、先予执行 |
上级复议 | 罚款、拘留、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 |
:::warning
[上诉和复议的区别]
可以上诉的文书在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生效,而可复议的文书在复议期间是有效的(复议不停止执行)。
如:
- 法院下达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上诉,则在该10日内以及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下达终审裁定前,原一审裁定仍未生效,只有在上诉期满当事人没上诉或者二审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后才生效。
- 法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拘留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则在该3日内或者在上级法院复议期间,拘留决定依然是有效的,并且是要交付执行的。 :::
十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 主体:案外人;
- 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 程序:书面异议;
- 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 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救济: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一) );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如(二) );
(一)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命题角度]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为前置程序。
(二)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程序
(1)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 请人起诉( 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的,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准许对该标的的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
(2)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的,作为共同被告;被申请人不反对的,列其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不得对该标的的执行;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 审理: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 证明责任:诉讼中,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十四、变更、追加当事人
情形 | 权利人可申请追加、变更谁为被执行人 | 救济 |
---|---|---|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 | 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 上级复议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 |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 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 |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 追加、变更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但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 | 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
变更、追加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另行起诉 | |
法人不能清偿债务 | 追加、变更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未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
不能清偿债务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
公司注销 |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
十五、执行中止和终结
- 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 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 ( 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总结与归纳]当事人死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起诉前被告死亡 | 说明起诉时已经没有明确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受理前发现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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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 一般案件 | 诉讼中止 | 继承人表示愿意继续诉讼 | 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 |
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权利 | 诉讼终结 | |||
身份关系案件 | 诉讼终结 | |||
执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 | 一般案件 | 执行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承担义务 | ||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 | 权利人死亡 | 执行终结(因为此时无需继续赡养、扶养、抚育了) | ||
义务人死亡 | 执行中止,等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