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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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 “个人信息”的范围
(1)要有载体。
(2)能识别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
(3)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扩张化趋势。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即,要有载体)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该司法解释通过之后,实务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远大于隐私、秘密的范畴
即便相关信息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仍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权利人非自愿公开或者非主动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二)行为类型
- 出售或提供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总结 ① 非法获取信息,或者 ② 合法获取信息后非法扩散信息。
(三)罪数
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强迫劳动罪
第 244 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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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主体和对象: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 - 行为类型:
① 直接强迫劳动,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是剥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罪是限制人身自由,例如,不许私自外出。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就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
② 协助强迫劳动。
注意:这种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即在定罪条件上,仍需遵守共犯从属性。也即,如果实行者无罪,这种协助行为也无罪。例如,甲为乙招募、运送了3名人员,但乙没有强迫他们劳动。甲不构成犯罪。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 245 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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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人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本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成立犯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也即现实地侵害了居住者的居住安宁状态。
- “住宅”的理解
① 除供人起居寝食之用场所以外,用于日常生活而占居的场所也属于住宅。
② 住宅不要求是建筑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顶、周围相对封闭的围绕地也属于住宅。 - 行为方式:**① 作为方式:身体非法侵入。
② 不作为方式: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 罪数:
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后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盗窃)的,原则上不数罪并罚。可以认为盗窃罪(入户盗窃)、抢劫罪(入户抢劫)必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