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qíng)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 刑制改革的内容:
    把黥刑(墨刑)改为髡(kūn)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yì)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新的法令《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但这次变革并没有完全禁除传统残忍肢体的肉刑,如宫刑仍然被留存下来。
  2. 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有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2)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
  2. 恤刑
    秉承儒家矜老恤幼的理念,对 80 岁以上老人和 8 岁以下幼童、孕妇、盲人、侏儒等弱势群体在量刑和处罚上的优待。
  3.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之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这是汉代儒家化最典型的反映,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三、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1)汉承秦制,中央设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地方行政和司法。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2) 中央设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地方设刺史,负责地方行政和法律监督。

  1. 春秋决狱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断案依据,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映,强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而主观上没有恶意则可以从轻处理,此外,在重点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2. 秋冬行刑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一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均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