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第 384 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一、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

  1.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2. 行为对象:
    公款。公款是指资金,不限于现金。

    例如,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库券等,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二、行为公式

  1.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实行行为,就成立本罪。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
  2. 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科处刑罚,还要求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不构成犯罪,即客观处罚条件也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因此,如果挪出来,但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而是不处罚、不定罪。2011 年第54题
  3.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三、“归个人使用”

(一)行为定性

如何辨别是归个人使用(挪作私用),还是挪作公用?总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具有下面两个情形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1)个人落了人情,即对方欠的是挪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2)个人落了好处,即谋取了个人利益。

(二)行为方式

  1. 进行非法活动”。
    第一,不要求挪用时间达 3 个月。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司法解释要求是 3 万元
    第二,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不要求挪用时间达 3 个月。司法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 5 万元
  3. 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
    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在时间上超过 3 个月未还。司法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是 5 万元

💡 注意:三种处罚条件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

例1,甲挪用公款 2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 3 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 3 个月未还。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 2 万元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则一般活动为 5 万元,符合“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成立本罪。 例2,甲挪用公款 2 万元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挪用公款 3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但是,将 2 万元的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则符合“数额较大( 5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本罪。 例3 (巩固练习),甲挪用公款 1 万元进行非法活动,3 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 2 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3个月内归还;挪用公款 2 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 3 个月未还。甲是否构成本罪? 答案是不构成,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 3 个月未还。


四、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1. 挪用公款罪是A,贪污罪是 A + B, B 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区分标准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归还意思)。
  2. 两罪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016 年第11题)
  3.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注意:如果先前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贪污罪并罚。
(2)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五、共同犯罪的模型

  1. 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
    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2. 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
    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3. 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 30 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揶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阶层,由于甲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4. 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