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依据是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1.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warning [技术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只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部分、片段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无关。 :::

  3. 本证与反证:分类依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是本证;
反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 :::warning [技术流]本、反证判断三步走
第一步: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第二步:该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步:该证据由谁提供?

  1.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本证;
  2.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反证。 :::

二、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陈述

  1. 签署保证书: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定。

  1. 证明力: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证据, 其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定案。

    (二)勘验笔录

    定义勘验笔录是指(法院的)勘验人员对物证、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

    (三)物证

    定义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四)书证

    定义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五)视听资料

    定义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六)电子数据

    定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warning [命题角度]

  2.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3.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

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2019 《证据规定》)。
[总结与归纳一]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的区别

  1. 物证是用物理属性(颜色、形状、大小、痕迹、损坏状态)等证明案件事实;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是用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只不过记载该内容的形式不同
  2. 区别

(1)书证是用传统的刻、画、写、印刷等方式形成于实物(包括纸张、书本、桌面、墙面、器物等)表面,可以直观地读取;
(2)视听资料的形成需要借助录音、录像、拍照等技术手段,储存于胶片、录音带、录像带等特殊介质之中,其内容需要借助特定的播放设备(如录音机、录像机等)播放;
(3)电子数据的形成需要借助数码设备(电子计算机、数码相机、数码录音笔、数码摄像机等),储存于电子介质(u盘、硬盘、移动硬盘等)中,其内容需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读取。

  1.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核心区别有三:一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二是可以离开实物载体而在虚拟空间内快速传播,三是可以轻松实现剪辑、修改

[总结与归纳二]关于书证的几个证据规则
注意:关于书证的规则同样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等:
  2. 文书真实性规则

(1)公文书证规则: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制作的文书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私文书证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1.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如果该书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究
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

(七)证人证言

定义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

  1. 证人资格: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做证人。 :::warning [命题角度]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人资格: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其证言具有证明力,但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4. 证人出庭:

(1)通知证人出庭: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也可以由法院职权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2)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证人经法院准许通过书面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否则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存在如下例外:

  1. 视为出庭的:证人在法院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
  2. 法定原因:健康原因、交通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
  3. 意定原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 (4)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5)保证书的签署与宣读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八)鉴定意见

  4. 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 :::warning [实务拓展]申请鉴定的义务与后果
    对待鉴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5. 鉴定的前序准备

(1)签署承诺书: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
(2)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1. 鉴定意见

(1)按时完成鉴定:鉴定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2)签章: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3)不同意见: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注明。 :::warning [总结与归纳]
民诉与仲裁制度中的签名、署名问题以及不同意见的处理

  1. 判决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 合议庭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3.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不同意见应当如实注明;
  4.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名。

原理:署名者无需对署名文件承担责任,故其不同意见无需表达;签名者要对签名文件承担责任,故有不同意见必须表达出来,如在该文件中如实注明、拒绝签名等方式表达不同意见。 :::

  1. 鉴定人出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2)程序: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①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②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③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3)费用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4)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将产生如下后果: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法院应当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③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warning [总结与归纳]需要退还鉴定费的情形

  1. 故意做虛假鉴定的,责令退还费用,并依法罚款、拘留;
  2.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鉴定,法院同意的,原鉴定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
  3.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4.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鉴定费用,法院应当建议主管部门对拒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5.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1)无正当理由撒销鉴定意见的,退还鉴定费用,依法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2)法院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退还鉴定费用。 :::

  6.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作用:
①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即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②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即视为当事人陈述);
(3)注意: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的法庭审理活动。 :::warning [总结与归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是帮助一方当事人质证或者陈述,故
(1)出庭方式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
(2)出庭费用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
(3)不适用回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