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
第 232 条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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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 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是指在患者距离死亡尚有一段时间时, 经患者承诺,对其注射无痛苦的毒针,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承诺放弃生命是无效的。 - 自杀、自伤问题
(1)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形成支配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2)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一: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实行者(自杀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有罪。理由:生命要绝对保护,共犯从属性可以有例外。
(3)没有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没有支配力。教唆或帮助他人自伤。
无罪。理由:坚持共犯从属性。
(4)乙承诺让甲杀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5)乙承诺让甲重伤乙。
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二、故意伤害罪
第 234 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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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一)构成要件
- 行为主体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是已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主体是已满 12 周岁的自然人。 - 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自伤自残不成立本罪,但是战时自伤构成战时自伤罪(第 434 条)。
故意毁坏他人的假肢、假牙、隐形眼镜等,没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伤害行为
不是任何暴行行为都是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
我国将伤害结果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 造成轻微伤只需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 造成轻伤结果就由刑法处理。
● 重伤的标准是造成肢体残疾、丧失器官机能( 如丧失听觉、视觉)。 - 伤害行为的成立条件:
①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②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二) 故意杀人罪 与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分
- 区分标准:
前罪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后者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 - 判断方法:
看客观证据,例如打击部位是否致命、是否使用凶器、危害行为是否有节制等。 - 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蓄意谋杀,就认为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临时起意杀人的情形很多。
- 主观不计后果、不顾死伤的,按照实际结果来定,造成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两种后果都在行为人故意范围内,属于概括故意。
-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四)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二者不是 A 与 -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 A 与 A+B 的包容评价关系,即故意杀人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
换言之,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杀害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伤害行为。因此,可以认为甲前后均实施的是伤害行为,该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
常考罪名: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强制猥亵、侮辱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强迫卖血罪。
在实施这些罪时,同时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 234 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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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器官”
本罪的“人体器官”,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本罪第 3 款是关于尸体的规定。 - “ 出卖”
(1)出卖者(器官提供者)不构成本罪。
(2)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若没有有效承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组织”
(1)被组织者,既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即组织一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也成立本罪。
(2)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3)单纯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如果有组织行为,则构成本罪。
-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四、遗弃罪
第 261 条 对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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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主体:
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扶养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是否有救助义务,可根据总论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来判断。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具有扶助义务。 - 不作为
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 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分: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甲将婴儿置于医院门前,属于遗弃罪。 乙将婴儿放在空旷无人的高楼楼顶上,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两罪的区分不是 A 与 -A 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不意味着就不构成遗弃罪。例如,将婴儿遗弃在荒山野岭,既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构成遗弃罪,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