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对象及征税原则
二、纳税对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人总额由九大项构成:
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 不征税收入
① 财政拨款;
② 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税前扣除
(1)税前可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前不可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非公 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免征、减征范围 |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和该机构、场所没有关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 |
加计扣除的 支出项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特别提示]有且只有如上两项内容可以适用加计扣除。 |
公益性捐赠支出 的税前扣除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优惠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20% 税率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 |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