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刑事代理的种类

(一)从刑事代理产生的方式

  1. 法定代理
    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 委托代理
    即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二)从刑事代理的委托主体

  3.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注意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

  4.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有特殊之处,例如,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可能身兼数职,比如既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附带民诉被告人的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时间视公诉、自诉而定: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也有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也涉及代理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权利

(一)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以及人数,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二)权利

诉讼代理人除享有代理授权范围内的被代理人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 阅卷权
    《刑诉解释》第 56 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 59 条至第 61 条的规定。

    在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从刑事诉讼法理上而言,被害人与被告人同属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辩护人的权利基本相同,应当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方面予以同等权利保护。

  2. 调查取证权
    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程序适用。非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3. 申诉、控告权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具体申诉、控告程序与辩护人相同。

    注意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基本一致,但是诉讼代理人没有会见、通信权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