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判决

(一)一审判决形式

争议结果 - 图1
[知识点拨]

  1.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能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第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第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第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2.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第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第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第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二)几种判决类型的特别说明

  4.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1)撤销判决类型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
(2)撤销判决的补充判决:重作判决
[具体要求]判决重新作出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除外
[违法后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判决时的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3)撤销判决与确认无效判决的转换
①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审查为属于可撤销的:
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经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口诀]想变就变,不变就败
[注意]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法院审查为属于可撤销的,但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

  1.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1)不得对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2)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1.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特殊适用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1)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2)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注意1]法院不能主动判决赔偿
[注意2]如果原告一审自己遗漏赔偿请求,法院既可以释明后一并判决,也可以告知另行起诉

(三)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复议维持后再起诉的判决形式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复议维持后的基本逻辑线索是:“被告(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审理对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的行为)→判决对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一并裁判)”.这也是符合“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的诉讼线索的,“诉两个,审两个,判两个”。


二、二审判决


裁判类型 适用情形
原判正确
1. 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原判错误
2. 撤销原判,直接改判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4.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直接发回重审

5. 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
一审作出实体判决后,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裁定错误
6. 撤销裁定,指令受理或继续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

[注意]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高度类似民诉,但有一点不同,就是一审法院遗漏了赔偿请求的情况:
[欺软]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怕硬]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