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生命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自然人生理死亡。 - 身体权
(1)破坏身体完整性。如泼硫酸致人毁容、强行剪去他人头发、剔除他人眉毛、打断肢体、擅自摘人器官等。
(2)破坏身体完满性。如强奸、打人耳光等。
(3)侵害身体活动自由。如非法强制搜身、非法拘禁等。
注意与身体相连的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心脏起搏器、支架等属于身体权的范畴。 与身体已经分离的部分( 如剪掉的头发、拔去的牙齿、捐献的血液、可以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属于物权而非身体权的范畴。
- 健康权
实施加害行为,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器官捐献
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书面形式或遗嘱。
②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形式。
③ 买卖器官的行为无效。 - 临床试验
①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②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 性骚扰
①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
②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③ 性骚扰可能侵犯不同权利。
二、姓名权、名称权
类型 | 姓名权 | 名称权 |
---|---|---|
概念 | 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内容 | 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许可他人使用权。 | 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 |
侵权行为 | 1. 干涉。指不正当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等)。 1. 盗用。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1. 假冒。指冒充他人姓名与身份进行活动。 |
干涉、盗用、假冒,擅自将他人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
- 姓名权的客体也包括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③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肖像权
- 概念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注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对自然人的声音,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内容
① 肖像制作权:可以自己制作肖像,也可许可他人制作肖像。
② 肖像使用权:可以合法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③ 肖像公开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肖像。
- 侵权行为
①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注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② 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肖像合理使用(无须同意)
①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 许可使用
①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② 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③ 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注意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 | 荣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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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注意】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者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
侵权 构成要件 |
1. 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包括暴力侮辱、语言侮辱、非暴力侮辱。如当众辱骂他人、殴打他人、猥亵他人。 1. 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人。 1. 毁损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晓。 1.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 |
包括两种行为: 1. 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1. 严重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注意 | 1. 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 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不担责。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承担民事责任。 |
1. 对侵害英雄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隐私权
- 概念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包括私人信息自主和私密领域不受干扰。
注意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侵权行为
① 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他人私人生活自主权。
- 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权利
若隐私权人自行或许可他人披露了隐私,曾经的隐私就不再是隐私,他人进一步传播该信息的,不会侵犯隐私权(但有可能侵犯其他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
六、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①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②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一)知情同意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
(二)合理使用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注意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 -
(三)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 除处理一般个人信息应当告知的内容外,还应当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 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而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success 💡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