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是在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协议离婚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能诉讼离婚。
(一)程序
双方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
①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二、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调解先行: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法定离婚事由
不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分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
- 生育: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诉讼离婚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① 女方可以提出离婚;②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如孩子非亲生)- 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以起诉)
-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以起诉)
- 诉讼离婚原则上不能代理。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抚养权归属
- 不满 2 周岁: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 已满 2 周岁:以有利子女为原则;
- 已满 8 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管子女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抚养费负担
-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 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支付超出协议或判决数额的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擅自把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拒不协助的,法院可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若法院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可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
- 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探望权。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权。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四)财产分割
原则: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3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离婚救济
(一)离婚损害赔偿
- 成立条件
(1)存在法定事由( 法定重大过错):
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2)双方离婚:
①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赔偿损害,法院不予受理;
② 诉讼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请求损害赔偿一方为无过错方,被请求人为过错一方。
【注意】过错仅指法定重大过错;双方都有过错,不可主张;第三人不承担责任(如即使第三者知道夫妻一方有配偶,也无需承担责任。)
- 请求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诉讼离婚中一并提出,离婚后不能提。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原则上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但存在以下例外:
①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
② 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登记离婚后可以起诉赔偿损害,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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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物质损害。 :::
(二)离婚经济补偿
条件: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方请求补偿。-
(三)离婚经济帮助
条件: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生活困难指: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方式:
(1)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2)具体方式:
① 将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对方或者在其房屋上为对方设立居住权。
② 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
③ 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