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审判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制度,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体系、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审判组织、审级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由于诉讼、审判的核心地位,审判制度成为一国主要的司法制度审判最直接鲜明地反映了司法的本质属性。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工作拥有监督权,如有权审议审判机关的工作报告,有权检查它的工作,有权向它提出质询,有权罢免它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法院院长、庭长等。 - 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审判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原则和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审判原则
- 审判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原则体现了审判的独立性。审判独立原则并不意昧着司法机关不受监督。 - 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埋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1)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2)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能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审判原则,但某些条款内容体现了该原则,如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判。 -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具体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审理法官和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反映了我国审判活动的亲历性。 - 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审理期限与简易程序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也体现了对审判效率的追求。
(二)基本审判制度
- 两审终审制度
- 审判公开制度
- 人民陪审制度
- 审判监督制度
三、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我国的审判机关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并列,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广泛承担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审判、强制执行、法制教育等职能。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
我国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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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典型如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就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的。
- 军事法院分为三级(高、中、基),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的审级均相当于普通的中级人民法院。 :::
四、法官的条件
(一)一般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学历条件:
法学本科以上,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
(三)年限条件:
- 法学学士学位及非法学专业的学士以上学位: 5 年法律工作经验
- 法学硕士、法律硕士: 4 年法律工作经验
- 法学博士: 3 年法律工作经验
(四)禁止性条件:
-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被开除公职的
-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 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限制条件:
-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六)任职回避:
-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①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②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③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④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① 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② 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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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平行关系,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条件、管理体制上几无二致,因此大家可以合并把握相关知识点。在掌握这部分的知识点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 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条件可以概括为:本硕博,五四三。
- 法官(检察官)的禁止条件可以概括为:开除吊证,犯罪除名。
- 法官(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但可以担任人大代表。
- 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任职回避可以概括为:
不得同院都领导,不得同院正副领导和被领导,不得同院同部门,不得上下两级正副领导。 - 关于配偶、父母和子女导致的法官任职回避,大家只要记住不得在法官所在法院辖区内当律师挣钱即可。 :::
五、法官的管理
(一)法官遴选:
-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 1/3 。
-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 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 5 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5 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二)法官任免: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 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三)法官的免职: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 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 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 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退休的;
- 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 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出、丧、请免、职被调,考核不过、长吃药,退休辞职被拿掉
(四)法官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 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
-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 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
- 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法官处分: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 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 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 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法官的辞职和辞退:
- 法官的辞职,有两种类型:
① 辞去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
② 辞去公职,不再担任人民法院的法官。 - 法官的辞退,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①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 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③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
⑤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自收到辞退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辞退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法官考评:
- 考评结果分为: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 5 至 9 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八)法官的保障和退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履行职务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1) 履行职务保障。
法官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条件;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等。
(2)人身和财产保障。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3)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国家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同时,《法官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审判工作特点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六、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官的权利
-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官的义务
-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 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 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 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