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民事权利。
  2. 特征
    人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具有固有性和专属性,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一、类型

    (一)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

    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一般人格权起兜底作用:判断侵犯的是何种人格权,首先要看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未被侵害,再看是否侵害了一般人格权。


二、人格权请求权

  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注意不适用诉讼时效
  2. 人格权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3.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三、人格要素使用

(一)许可使用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二)合理使用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