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律》

  1. 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 18 篇,称《魏律》或《曹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变革。
  2.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 八议制度正式纳入法典。
    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实行减免处罚:

(1)议亲(皇帝亲戚);
(2)议故(皇帝故旧); .
(3)议贤(有传统德行和影响之人);
(4)议能(有才能);
(5)议功(有功于社稷);
(6)议贵(贵族官僚);
(7)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8)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1.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二、《晋律》

  1.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进一步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02 条的格局。
  2. 在“刑名律”之后增加“法例律”,充实了刑法总则。同时对刑律分则重新编排,趋向“刑宽”“禁简”。
  3.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又称为《张杜律》。
  4.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准五服以治罪”:

(1)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sī)麻。
(2)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3)五服制度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至明清。


三、《北魏律》

  1.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 篇,成为当时著名法典。
  2. 官当入律
    正式出现于《北魏律》和《陈律》当中,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每一爵位折抵徒罪 2 年)。
  3. 死刑复核制度
    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4. 改革了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鞭刑和杖刑。

四、《北齐律》

  1. 《北齐律》共 12 篇,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精练刑法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
  2. 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隋代《开皇律》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十恶”制度,唐袭隋制,将“十恶”列人名例律之中。 | 北齐律 | 隋唐 | | —- | —- | | 反逆:造反 | 谋反:谋危社稷,谋害皇帝和危害国家安全 | |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 谋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 | 叛:叛变 | 谋叛:叛变、投敌 | | 降:投降敌人 | —— | |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 | 不道:凶残杀人 |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 |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 大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 |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 不孝:控告尊亲属、私立门户、私分财产和不按礼
    制服丧 | | —— | 不睦:谋杀或者贩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
    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 | 不义:杀本地长官及授课老师 | 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 | 内乱:亲属间乱伦 |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 | 凡属十恶之罪,不适用八议的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 |

  3. 开皇律》:
    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 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五、司法制度

  1. 北齐时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同时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录囚。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 晋代设御史台,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