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或留置物。
注意抵押权与质权均属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warning 《民法典》
第 447 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 448 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解释》
第 62 条【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积极要件

  1.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注意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即使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留置权。
  2.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

(1)留置财产限于动产。
(2)留置的动产可以属于债务人所有,也可以属于第三人所有
注意留置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不以债权人善意为前提,即不要求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动产为第三人所有。
(3)留置的动产须为债权人合法占有
① 合法占有不等于有权占有;
② 仅要求动产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并不要求动产为债务人合法占有。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是债务人非法占有的,并不影响留置权的成立;
③ 区分自助行为与留置权的行使。

  1. 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性。常见的有承揽、保管、维修、运输、委托、行纪等。

    (二)消极要件

  2.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 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不得与留置权人的义务抵触

    (三)商事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5. 商事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的情形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权。与普通留置权相比,商事留置权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6. 一旦债权之发生与动产的占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商事留置权存在两个限制

(1)不得留置第三人的动产
(2)债权必须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所谓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是指企业之间因经常性的商事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例如,买卖价款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或者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债权,通常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注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的情形,如果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然适用普通留置权的规则: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也不要求债权必须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 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金额。
  2. 优先受偿权

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还未履行,留置权人才能就留置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1)对宽限期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应确定 60 日以上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注意债务届期不履行, 即可实现抵押权、质权;而债务届期不履行,成立留置权;宽限期满不履行,才能实现留置权。

  1. 孳息收取权

(1)只能收取,不享有孳息的所有权;
(2)孳息收取后,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 主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
    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3. 及时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物。
  4. 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

    (三)消灭事由

  5.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6.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