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为义务的来源
:::warning 📍 法考官方立场:实质的二分说 :::
形式的四分说: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根据,传统理论采用『形式的四分说』: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带来的义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张明楷教授指出,这种学说由于过于简单和形式化,应予以摒弃。法考真题考查过该学说的弊端。
该学说会导致:本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有;本来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却认定为没有**。实质的二分说:
新理论认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凭什么让行为人承担这种作为义务?其实质的理由根据有两种:
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这种学说被称为实质的二分说,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2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warning 📍 法考官方立场: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
条件说:
早期,判断因果关系使用条件说,该说主张:无 A 则无 B, A 即 B 因。后来人们发现条件说存在两个不足:
① 难以套用到假定的因果关系和双重的因果关系;
② 条件说的条件关系是必要条件关系,论证因果关系的理由并不充分,并且,在有介入因素的案件中,会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行为与结果即使有必要条件关系,也不意味着有因果关系,不意味着结果能够归责于该行为。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结果能否归责于该行为,需要根据客观归责理论的三项条件来判断,即关于行为的要求、关于过程的要求、关于结果的要求。
关于过程的要求,应当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充分条件是指,有 A 则有 B, A 即 B 因。显然,在论证『A 即 B 因』上,『有 A 则有 B』比『无 A 则无 B』的理由更充分。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
这便是危险现实化理论。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也是法考的官方观点。
⭐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危险现实化理论的判断重点是,结果是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抑或是二因一果。对此可根据『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判断。
3 偶然防卫 ⭐⭐⭐
:::warning 📍 防卫认识不要说和必要说,没有哪个是多数说,平分秋色。 :::
防卫认识不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认识必要说:
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即不仅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4 偶然避险 ⭐⭐⭐
:::warning 📍 观点立场应逻辑自洽。 :::
偶然避险的辨认标准:
在避免危险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即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例如:甲以毁坏财物的目的砸坏乙的汽车玻璃,却碰巧救了被锁在车里的快要窒息的小孩。
- 避险认识不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只要求客观上避免了危险,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结论: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 避险认识必要说:
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主观上具有避险认识。
结论: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5 打击错误
:::warning 📍 两种观点平分秋色,没有哪种是多数观点。法考从未将法定符合说作为唯一正确答案。 :::
例如,甲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仇人乙,向其开枪,打偏了,不慎打死附近忽然出来的丙。
具体符合说:
其理念是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
其理念是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凶手致人死亡,就应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
该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5.1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例:太子为防止被二皇子暗杀,与太监互换服装,在皇家园林打猎。二皇子为夺位,以为骑马的太监是太子,向太监射箭,箭法很烂,射偏,不慎将附近的太子射死。二皇子以为不慎射死了太监,事后方知射死了太子。对二皇子如何处理?
二皇子对太监存在对象错误,对太子存在打击错误。由于对象错误不存在观点展示,而打击错误存在观点展示,故主要分析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二皇子对太监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太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5.2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例: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打击错误是三边关系:
犯罪人(甲)、预定目标(丙)、实害对象(乙)。 甲朝丙开枪,却不慎打死乙。这是打击错误。
偶然防卫是双边关系:
犯罪人(甲)➡ 实害对象(乙)。 甲打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因此属于偶然防卫。
讨论顺序:
先讨论完整的三边关系,再讨论其中的双边关系。
第一,打击错误
(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杀人既遂(此处可见法定符合说修改案件事实的问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偶然防卫
(1) 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甲构成正当防卫。
(2) 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甲不构成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综合比较,甲导致乙死亡,救了丙,没有制造坏结果,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制造坏的实害结果),对甲作无罪处理。
6 结果的推迟发生 (事前故意)
是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死晚了
行为公式:
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 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
多数说认为,前行为和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二者不能数罪并罚,否则对一个死亡结果作了重复评价和处罚。因此,用故意杀人罪既遂吸收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认为,后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作用大,属于后因一果。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7 结果的提前实现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死早了
行为公式:
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 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实际上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
焦点问题是,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
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
8 犯罪中止前提条件 (外在条件)
:::warning 📍 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客观说。 :::
例:A 夜晚要劫色,将妇女 B 打晕后,发现 B 长的跟自己期望值差距太大,实在无法下手,便当场离去。对 A 如何处理?
- 纯粹主观说:
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 - 纯粹客观说:
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 - 客观说(多数说):
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
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人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称为客观说。
9 共同犯罪之“共同”
:::warning 📍 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因此在法考界属于多数说。 :::
- 犯罪共同说:
传统理论根据“相同性”的程度,发展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1)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方方面面都完全相同,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的罪名完全相同。这种观点要求过于苛刻,已遭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有部分相同的地方即可。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 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相同特征,特别是不要求主观阶层的要素保持相同,也不要求定相同罪名。行为共同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因此在法考界属于多数说。张明楷教授主张行为共同说。
10 共同正犯主观(责任) 阶层
:::warning
📍 关于共同正犯可否由过失构成,若考查观点展示,答哪一种观点都给分 ;若考查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行为共同说作答。
:::
完全犯罪共同说:
要求客观实行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罪罪名完全相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
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可部分相同,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行为共同说:
只需要有参与意识,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定罪罪名可以不同。
11 共犯从属性
:::warning 📍 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 :::
例:甲教唆乙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没有去。次日,乙欺骗甲盗窃了。
共犯独立性说:
即使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制造违法性(法益侵害性),甲(共犯)也构成犯罪。
即甲(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共犯独立性说的重要理由是甲(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主观主义立场。
共犯从属性说:
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
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立场。
共犯从属性说正确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是法考的官方立场。
12 片面帮助
:::warning
📍 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
片面的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这是因为,心理性帮助要发挥帮助作用,需要让被帮助者(实行者)感知到,对实行者有精神上的鼓励作用,然而,片面的帮助犯是指实行者对帮助者不知情。实行者没有感受到帮助者的心理性帮助。
例:甲欲杀丙,看到乙在追杀丙,便暗中设置绳索将丙绊倒(轻微伤), 乙顺利杀了丙,乙不知道甲帮了自己。
肯定说: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
否定说:
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帮助犯,对甲应单独处理。由于甲只是导致丙轻微伤,因此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13 片面教唆
:::warning 📍 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 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与丙通奸的照片放在乙路过的地方,乙偶然发现,以为是丙不慎弄丢的,火冒三丈,杀了丙。
肯定说:
甲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应对乙的杀人的违法事实负责。从乙的角度看,乙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也即,这里的共同犯罪不是相互构成,而是单向性构成。
否定说:
甲不构成乙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的教唆犯,对甲应单独处理,不构成犯罪。由于这种结论不合理,因此当今的否定说也转而承认肯定说的结论。
14 片面实行
:::warning 📍 肯定说是多数观点 ::: 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例:甲得知乙欲强奸妇女,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妇女,但乙不知是甲将妇女打晕。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
肯定说:
(1) 甲有帮助乙犯罪的参与意识,应对乙的违法事实(强奸)负责,结合自己的暴力行为,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
(2) 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
(1)甲不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实行犯,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否定说虽然不承认『片面的实行犯』概念,但承认『片面的帮助犯』概念,即承认甲构成乙的强奸罪的片面的帮助犯。汇总后,甲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15 着手行为的判断
:::warning 📍 主流观点:实质的客观结果说 :::
主观说:
犯意表现出来时就是着手。
例,为了入户盗窃而打破他人家窗户玻璃,就是盗窃罪的着手;为了入户抢劫,携带凶器进入他人家院子,就是着手。
形式的客观说:
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
例如,为了实施保险诈骗,制造保险事故,就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
实质的客观行为说:
开始实施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例如,甲为了杀乙,给乙寄出毒药时,就是着手。
实质的客观结果说:
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手。
例如,甲为了杀乙,乙收到毒药时,才算甲的杀人着手
16 盗窃罪的秘密性要求
:::warning
📍 在法考界,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
:::
秘密盗窃说:
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必须满足秘密性,这种秘密性既可以是客观上的秘密,也可以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的秘密。
公开盗窃说:
盗窃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只要是采取和平的方式(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可能性)取走他人财物,均成立盗窃。
17 侵占罪的对象(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
:::warning 📍 否定说为多数说 ::: 刑法理论上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存在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
虽然被害人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并没有因此丧失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该财物仍属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即使上述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因此成立侵占罪;
否定说认为:
一方面,被害人对该财物没有权利要求返还,所以可以认为该财物的所有权不再属于被害人,而且该财物也不能认为是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另一方面,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会得出民法上受害人不具返还请求权,刑法上受害人具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反结论,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故而,不成立侵占罪。
18 抢劫罪中向无关的第三人使用暴力的认定
:::warning 📍 多数观点:不转化为抢劫 ::: 甲在张三家盗窃后,刚出门时遇到路人李四经过。甲误以为李四是房主张三,会阻止自己逃跑,将李四打昏后逃走。关于甲是否成立抢劫罪存在两种观点:
构成转化抢劫:
因为从主观方面认定,甲犯盗窃罪,主观上以为李四是抓捕自己的人,主观上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故转化为抢劫罪。
不构成转化抢劫
甲应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因为从客观方面认定,李四作为无关第三人客观上并没有阻止甲取走财物的想法,甲以为自己实施的是抢劫,但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排除财物占有人的反抗(抢劫)行为,而是盗窃行为,因此,仅能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
19 交通肇事逃逸中,『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是否应达到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warning 📍 主流观点:前提条件说 :::
主流观点认为(前提条件说):
法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前面肇事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才可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理由是,先有定罪,后才会有量刑;没有定罪,不能直接量刑。
张明楷教授主张这种观点。
少数观点认为(非前提条件说):
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不要求前面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个罪名,只是个量刑情节。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时,总得给被告人定个罪名。而这种观点又认为前面肇事行为不需要成立交通肇事罪。那么给被告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定什么罪名?
20 对于偷换商家『二维码』从而获取财物的案件定性
:::warning
📍 多数观点:成立盗窃罪
:::
少数观点认为成立诈骗罪
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即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致使顾客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导致商家产生损失,成立诈骗罪,即顾客处分了商家的财产(商家对顾客 的债权)。
多数观点认定为成立盗窃罪
理由:其在本质上并不符合诈骗罪『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缺乏成立诈骗罪所必需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被害人对于其财产被非法转移占有完全没有意识,根本没有想到其财产将进入行为人账户。该类案件的实质是行为人受益,商家受损,而行为人和商家之间没有任何沟通,商家完全不知情,故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