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必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并非径直开庭审判,而是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
审查内容
全部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六机关规定》第 25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审查方式
不进行实体审查,只做程序性审查。注意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审查结果
根据《刑诉解释》第 21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2 项至第 6 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三)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 24 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不符合前条第 2 项至第 9 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 3 日以内补送;
(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3 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六)依照本解释第 296 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 7 日以内审查完毕。
口诀 需退回的情形: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6 条 2-6 。
二、开庭前的准备
庭前通知 | 开庭 10 日前 | 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 —- | —- | | 开庭 5 日前 | 通知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 | 开庭 3 日前 | (1)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2)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通知书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注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不受该期间限制,仅需在开庭前通知即可。 |分案或并案
《刑诉解释》第 220 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可分可合)
- 庭前会议(非必经)
(1)召开情形
《刑诉解释》第 226 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口诀多、大、争议。
《刑诉解释》第 227 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2)解决事项
《刑诉解释》第 228 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注意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注意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3)参会人员
《刑诉解释》第 230 条规定,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4)证据异议
《刑诉解释》第 229 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刑诉解释》第 2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 出庭要求
| 公诉人 |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注意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 | —- | | 刑事被告人 | 普通程序被告人必须到庭。(缺席审判程序除外) | | 被害人 | 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 | 诉讼代理人 | 经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 | 辩护人 | 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 书记员
根据《刑诉解释》第 234 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注意本条增加了第 2 项“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考虑到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庭审,而实践中时有发生证人等旁听庭审的情况。为保证法庭调查正常进行,书记员的开庭准备工作中应当核实有无上述人员旁听。
- 审判长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5)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注意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第 2 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论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二)法庭调查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诉解释》第 289 条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 当事人陈述
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 讯问、发问当事人
(1)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其他人员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注意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内容不同。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民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 出示、核实证据
(1)询问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
《刑诉解释》第259条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注意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同上。
(2) 出示、宣读证据。(谁出示谁先说明,对方再发表意见)
举证方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 证据突袭
《刑诉解释》第 272 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有理由+有必要)
- 调取新证据
《刑诉解释》第 273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补充侦查
《刑诉解释》第 274 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 2 次。
《刑诉解释》第 277 条 审判期间, 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无搜查)
《刑诉解释》第 271 条第 2 款规定,庭外调杳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 量刑调查
《刑诉解释》第 278 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三)法庭辩论
- 辩论顺序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区别上一轮宣读起诉书)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 量刑辩论
《刑诉解释》第 283 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 附带民事
《刑诉解释》第 284 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 恢复调查
《刑诉解释》第 286 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 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 公开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注意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五)评议和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不同判决和裁定。
判决类型 | 有罪判决 | (1) 【指控 A 罪 — (同一事实)法院认定 A 罪 — 判决 A 罪】。
(2) 【指控 A 罪 — (同一事实)法院认定 B 罪 — 判决 B 罪】。> 注意第(2)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 —- | —- | | 无罪判决 |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确定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存疑无罪)> 注意此情形下,如果有新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富告无罪的情况:前案作出的无.罪判决不予撤销。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
| 不负刑事责任 | (1)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审理。
|
- 裁定中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判 | 当庭 | 在 5 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 | —- | —- | | 定期 | 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 |
裁判文书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埋、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刑诉解释》第301条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四、审理中特殊问题归纳
(一)撤诉问题
- 公诉: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 自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注意 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检察院、自诉人均不得再行起诉。
(二)发现新事实
- 法院发现
《刑诉解释》第 297 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本解释第 295 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高检规则》第 426 条变更、 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检察院发现
(1)被告人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不符的,或事实证据无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高检规则》第 423 条)
(2)发现漏罪、漏人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高检规则》第 423 条)
(三)一审审限
2 个月 | 应当在受理后 2 个月以内宣判。 |
---|---|
+ 1 个月 | 至迟不得超过 3 个月。 |
+ 3 个月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 158 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
+ 未知数 |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五、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 谁当诉讼代表人 | 首选老大
不然其他 |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 | —- | —- | —- | | | 编外人员 | 难以确定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注意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 | 代表人不出庭的后果 | 老大不来 | (1)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2)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 | | 其他不来 | 不论原因,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 | | 口诀老大拒绝可拘传,其他不来只能换。 | |诉讼代表人权限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不承担被告人的责任)- 遗漏单位当事人的处理
(1)单位犯罪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财产的处理 | 违法的 |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 | —- | —- | | 合法的 |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
被告单位注销、变更的处理 | 单位没了 | (1)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
(2)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 | —- | —- | | 单位变了 |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
六、审理程序中断
- 决定延期审理
《刑诉法》第 204 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口诀新证补侦和回避,法院决定延期审。
- 裁定中止审理
《刑诉法》第 206 条规定,审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注意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口诀他跑他病耐心等,法院裁定中止审。
- 裁定终止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的第 1 种情形“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终止审理的情形,而是判决宣告无罪。
口诀终止审理情形: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院裁定终结审。
七、法庭秩序
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 | 如何处理 |
---|---|
情节较轻的 |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
不听警告的 | 责令退出法庭。 |
拒不退出的 |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
情节严重的 | 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 注意该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注意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 |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 | 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 | 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诉解释》第 310 条第 2 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诉解释》 第 310 条第 3 款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擅自退庭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八、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
(二)受理程序
| 起诉方式 |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 | —- | —- | | 案件审查 |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 | 不予受理 |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注意不得以“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不予受理。| | 驳回起诉 |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撤回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 | 救济途径 |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①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有错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② 查明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三)审理程序
(1)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2)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注意但如果正在审理自诉案件,发现还有尚未起诉的公诉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只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根据《刑诉解释》第 332 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4)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有附带民诉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审理特点
- 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 可以反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 可以和解与撤诉。(所有自诉案件都能和解和撤诉)
① 申请撤诉:撤诉如果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② 视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 审理期限特殊。
① 未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 6 个月内宣判。
② 已羁押: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2+1+3+X)
-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① 被告人可分: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事实提起自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
② 自诉人可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九、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 积极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清楚)
(2)被告人认罪; (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同意)
口诀清楚、认罪、同意。
注意被害人不同意,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消极范围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口诀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无罪阿。
(二)审理特点
| 程序启动 | (1)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检察院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注意检察院只是建议适用,还需要法院决定,需要被告人同意。不需要被害人的同意。
审级限制 |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 |
法院限制 |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 |
审判组织 | 3 年以下 | 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 |
超过 3 年 | 必须合议庭。 ( 独任审判中,发现可能判刑超过 3 年的,应当转为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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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限短 | 3 年以下 | 应当在受理后 20 日以内审结。 |
超过 3 年 | 可以延长至 1 个半月。 | |
出庭要求 | 公诉人出庭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
辩护人出庭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注意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
|
| 程序简便 |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5)仅需要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 | | 宣判程序 |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 |
(三)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 法定事由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贵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口诀“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期间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注意民诉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连续计算。
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注意 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区别民诉)
十、速裁程序
(一)适用条件
-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轻微)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清楚)
- 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罪)
-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同意)
(二)禁止范围
根据《刑诉解释》第 370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四)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六)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口诀 幼聋傻影响大,共犯异议民未达,无罪辩护或其他。
(三)审理特点
| 启动方式 | (1)法院依职权决定;
(2)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注意 检察院只是建议适用,需要法院决定,也需要被告人同意。不需要被害人的同意。
审理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 | |
审判组织 | 由审判员 1 人独任审判 | |
送达简化 | 不受普通程序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 |
庭审简化 |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
当庭宣判 | 应当当庭宣判 | |
审限较短 | 受理后10 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 1 年的,可以延长至15 日。 | |
集中审理 |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
(四)程序转化
《刑诉解释》第 375 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口诀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疑难争议大。
注意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五)二审程序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
(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刑诉解释》第 377 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36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十一、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 裁定 |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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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同 | 实体问题 | 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 程序问题 |
类型不同 | 有罪/无罪/不负刑责 | 程序问题:终止(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 实体问题: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
立案;强制措施;撤销案件;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回避;提起再审程序等 |
主体不同 | 法院 | 法院 | 公、检、法 |
方式不同 | 书面 | 书面 or 口头 | 书面 or 口头 |
数量不同 | 最终生效只有一个 | 生效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 生效决定可以有若干个 |
效力救济 | 未生效可上诉或抗诉 | 未生效可上诉或抗诉 | 作出立即生效,可申请复议 |
口诀 裁定好比墙头草,实体程序都能搞。公检只能做决定,判决裁定法院行。判决只能书面出,生效判决要唯一。决定做出就生效,不能上诉不能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