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的提起

  1. 主体: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2. 对象: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以下裁判不能上诉(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程序(包括实体判决和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一审终审;
(6)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 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2. 形式:

(1)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2)当事人应当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
(3)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同时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1. 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提,谁是被上诉人。
(2)共同诉讼中,关键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谁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满,则以其为被上诉人,未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二审程序

  1. 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中级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审理范围:两个限制———审审理范围(两审终审制度)+上诉请求范围(处分原则)。

(1)限制一: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限制二: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提出但一审法院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范围,有《民诉解释》326条到329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三在一审中没有参加诉讼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此两种情形中,如果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原告新增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1. 审理形式:二审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总结与归纳]
审理形式:一审必须开庭,二审原则上要开庭,但可以不开庭。


三、二审的结案

(一)裁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 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变更;
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warning [考点提示]关于发回重审

  1.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2.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二)调解:

    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总结与归纳]一审、二审、再审都能调解

  3. 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不做调解书;

  4. 二审、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三)撤回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总结与归纳]一审、二审、再审中均能撤回起诉

  5. 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6. 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四)撤回上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