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 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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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 | 按照“内外看身份”的逻辑,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1.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某项请示予以审查批准的行为 1.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 |
【知识点拨】行政审批是实践用语,分为对内审批和对外审批。对下级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关系的行政机关的审批,是内部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而对外审批,比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准予中国政法大学修建图书馆大楼,向其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就属于行政许可。区分是否是行政许可关键还是“内外看身份”。 | | 依申请性 | 无申请则无许可 | | 授益性 | 准予许可意味着当事人被赋予了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或能力 | | 要式性 | 许可是否受理、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法律分类 |
| 普通许可 | 特许 | 认可 | 核准 | 登记 | | —- | —- | —- | —- | —- | —- | | 范围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与财产安全的事项。 | 有限自然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 程序 |
1. 形式审查1人
1. 实质审查2人以上
| 招、投标等竞争方式 |
1. 公民考试,不得强制培训、指定教材资料
1. 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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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业人员的检测、检验、检疫,2人以上,5日内进行。
2. 不予许可,书面说明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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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2. 需要实质审查,2人以上
| | 例子 | 驾驶执照、排污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 | 煤炭、有色金属等采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航线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 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教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
| 生猪屠宰检疫,电梯、锅炉、观光索道和大型游乐场设备安装运营许可,煤矿工程建设完工工程验收许可,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 | 工商营业执照、社团设立登记等。
|其他分类 | 分类标准 | 类型 | 说明 | | —- | —- | —- | | 可否转让 | 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 | 比如,采矿证 | | | 不可转让的行政许可 | 比如,律师证 | | 发放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
| |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
1. 特许,竞争式方式,谁优谁得
1. 一般许可,原则根据受理顺序,先到先得
| | 有效期限 | 不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
| | |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
1. 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机关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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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
可以设定 | 1. 一般许可: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1.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1. 认可: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1. 核准: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1. 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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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设定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1.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 1.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1. 行政机构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二)行政许可设定和具体规定
| 设定权
(从无到有) |
1. 经常性许可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
2. 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可设定全国性临时性许可
①尚未制定法律;②在有必要的时候;③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规
(2)省规章可设定地方性临时性许可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②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
③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委规章没有任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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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性许可的限制性条件
| 地方设定要注意,千万不能闹独立。
禁止:
1. 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1. 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1. 设定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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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权
(从粗到细) |
1.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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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 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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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组织 | 1. 授权依据:法律、法规 |
【注意】行政许可是最核心的行政权力之一,《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的授权要求也较为严格,只有法律、法规能够授权社会组织实施行或许可,规章是无权的。如果规章授权社会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属授权无效。
2. 授权对象: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2. 授权后果:被授权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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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委托机关 | |
1. 授权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
1. 委托主体: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
1. 受托对象:其他行政机关
1. 委托后果:被委托者只是“帮手”,没有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1. 委托公告:应当将委托对象和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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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民措施
| 一个机关
一个许可 | 一个窗口对外 | 某个许可需某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 |
| | 多个机关
多个许可 | 集中许可 |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权力所有权转移) |
| | | 联合许可
(许可大厅) | 本级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
| | | 统一许可
(并联审批) | 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申请 | 1. 可委托申请,但应亲自到场的除外; 2.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 提供格式文本义务(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才采用,非必须),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没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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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 行政机关受理与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1.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注意】
逾期不告知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受理,而非视为准予许可
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 |
|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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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质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1. 形式审查,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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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1. 能当场作出则当场作出;
1.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
①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②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的,自受理之日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法律、法规另规定的除外;
③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另算。 |
1. 书面决定;
1. 准予许可的公开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公开。
1.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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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
1.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1. 不是所有的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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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听证启动 | 依职权 |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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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 |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 |
听证期限 | 1.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 行政机关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 3. 行政机关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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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回避 | 1. 事先已经参与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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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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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
听证笔录 | 1.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笔录排他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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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由行政机关承担 |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发现行政许可实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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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1. 市场准入的特许未履行低廉收费、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义务,责令限期改正
1. 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注意1】第3种情形是立即改正,1、2情形是限期改正
【注意2】责令改正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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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 | 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时严重违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照(处罚) |
(二)撤回、撤销、注销与吊销的概念区别
- 撤销许可与吊销许可的区别方式
撤销许可是违法因素发生在许可获得过程中,或者说,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吊销许可针对的是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不违法,当事人事后违法。
【注意】以上后果为“既遂”,如果审请人“未遂”,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如下:
①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②警告;
③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 许可撤销与许可撤回的区别方式
许可撤销是因为许可行为自身违法,是从骨子里就具有“坏基因”。而撤回针对的是当事人本来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许可的获得及事后实施行为并不违法,只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许可活动的存在基础丧失了,无法允许许可行为继续其效力,于是,将其效力废止。
【知识点拨】许可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许可撤回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 注销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注销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注销的本质就是一个动作“加盖注销章”或者“将许可证撕毁”,注销与其他三个行为的差异非常易于识别。在撤销、吊销、撤回、当事人死亡、许可有效期届满行政机关不予延期后等导致许可行为无法继续其效力时,均需要将许可证注销。
六、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的收费
绝对禁止 | 对于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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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禁止 | 行政许可的实施、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特别注意 | 1.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均无权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为了地方私利,部门为了部门私利,巧立名目混乱收费。 1.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1.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