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历史类型
-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一致, 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一)奴隶制法
- 特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占有权。
(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
(3)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野蛮残酷。
(4)长期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规范残余。
- 代表性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
(二)封建制法
- 特点: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 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
(三)资本主义法
-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典型的是海商法。
(2)罗马法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4)宪法性法律开始制定。
-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确立政党制、普选制和分权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反垄断法不断制定,法律的社会福利增进功能不断显现。具体表现有: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 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
-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包括: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强调工人阶级领导。
(2)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追求和实现正义,强调共产党的领导。
(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令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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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这一知识点总体来说考试价值较低,其中资本主义法相对重要,可以适
当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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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 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 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
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学习。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 以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一致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 法的移植有下列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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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握法律继承时要特别注意,继承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新法和旧法的延续关系,这里还有一个更加苛刻的前提条件,即新法和旧法要属于不同的历史类型。因此,法制史当中所讲的汉承秦制就不属于法理学中的法的继承,因为秦律和汉律都是封建类型的法律,不属于不同类型。
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核心区别其实不在空间,而体现为时间,继承强调跨历史类型,移植强调同时代。换句话说,法的继承并非只能吸收本国过去的法律,外国过往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同样可以继承。这就会带来一个看起来很奇怪的区分,如果中国学习美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这是移植,如果中国学习美国过去的法律制度,就变成了继承。当然,由于本国在学习国外制度时,往往学习的是其最先进的制度,因此学习外国过往落后淘汰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可能性不大(比如当代中国就不可能学习美国过去的奴隶制)。
综上,在现实世界里,继承主要体现的是本国过去法律制度对当前法制的影响,即“自习”(自己向自己过去的传统学习),移植主要体现为“抄袭”(模仿他国的先进制度)。法的移植的直接动因就在于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通过法的移植能够有效地缩小世界各国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差异,在客观上带来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趋同的效果。法的移植的终极形态就是从“我们不一样”发展到“我们都一样”,也就是法律全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