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一、客观(违法)阶层
(一)参与行为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但是,有些参与行为对法益侵害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该行为人也能成为共同正犯。
(二)参与意识
- 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这里的参与意识不等于正犯自己的犯罪故意。
传统理论将参与意识与犯罪故意相混淆,进而要求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需要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实际上,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需要的只是参与意识,而非相同的犯罪故意。 - 如果一方有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 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因为违法具有连带性,所以产生“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处理原则。这是指,某个正犯虽然只实施了一部分的实行行为,但也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
二、主观(责任)阶层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在主观责任阶层,对主观责任要素不作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 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例如,甲(10岁)和乙(20岁)共同轮奸了丙。
在客观违法阶层,违法具有连带性。二人构成该阶层的共同正犯。
在主观责任阶层,无法谴责甲,最终无罪。
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实行犯,在量刑上,按照“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若按照四要件体系,甲一开始就无罪,只能单独处理乙。如此对乙不能按照“轮奸”加重处罚,因为轮奸是指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这种结论显然不妥当。 -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例如,甲邀请乙一起伤害丙,乙答应照办。实际上乙是精神病患者,甲不知道。丙遭受重伤,能够查明,是某一脚将丙脾脏踹破裂,但无法查明是甲踹的,还是乙踹的。
若按照四要件体系,乙不符合合格的犯罪主体,直接无罪。只能单独处理甲,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甲对重伤结果不负责。这显然不合理。根据两阶层体系,甲乙在客观违法阶层构成共同正犯。在主观责任阶层,不要求保持一致。甲最终定故意伤害罪(重伤),乙最终无罪。 -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例如,猎人甲乙以为前方是野猪,“我们一起开枪,打死野猪”,不慎打死了行人丙。能够查明,致命的只有一颗子弹,但无法查明致命子弹是谁打的。
(1)部分犯罪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正犯。即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基于此,对甲乙只能各自单独处理,看各自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无法将死亡结果归属到甲或乙的头上,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要求死亡结果与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能作无罪处理。然而,丙的死亡就是甲乙二人一起导致的,二人却不用负责,显然不合理。
(2)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具有意思联络(参与意识),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至于在主观责任阶层,责任是个别的,不作要求,故意、过失在所不问。过失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即赞成“ 过失的共同正犯”。
基于此,甲乙有意思联络,一起制造了死亡结果,构成过失的共同正犯。根据“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法查明,无须查明,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二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观点展示
共同的标准 | 客观实行行为 | 主观要件 | 定罪罪名 |
---|---|---|---|
完全犯罪共同说 (被淘汰) |
完全相同 | 必须是故意, 故意内容须完全相同 |
完全相同 |
部分犯罪共同说 | 部分相同 | 必须是故意, 故意内容可部分相同, 不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
可以不同 |
行为共同说 (多数说) |
相互协作 | 只需要有参与意识,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 |
可以不同 |
:::info
👉 关于共同正犯可否由过失构成,若考查观点展示,答哪一种观点都给分;若考查唯一正确答案,则按照行为共同说作答。
💡 张明楷教授主张行为共同说,赞成“过失的共同正犯”。在法考界,这种观点是多数说。有真题为证。这一点请务必注意。再次提示,在这个考点上,不要和命题人较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