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或者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
其中因诉讼标的同一而必须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称之为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种类而法院认为可以合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而合并审理的,称之为普通共同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 特征:
(1)诉讼标的同种类(即有若干个诉讼标的,只是种类相同而已);
(2)本质上来说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3)是否合并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三、必要的共同诉讼
- 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 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同一( 即说明仅有一个诉讼标的,故本质上是一个诉);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1)挂靠关系,权利人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4) 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6)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7)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遺单位为共同被告;
(11)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3)连带保证合同;
(14)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代表人制度
-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 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诉讼代理人; - 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类:
诉讼代表人,可以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特征:
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 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1)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选不出代表人如何处理
① 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
② 普通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 起诉时的人数:
不确定 - 共同诉讼形式: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 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1)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 裁判的效力:
生效裁判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约束力,对未参加登记而另行起诉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