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提单

作用 ①合同证明②货物收据③物权凭证
种类 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不同 ①记名提单:明确收货人姓名或名称,不能转让
②不记名提单:收货人处空白或填写“交持有人”,交付即转让
③指示提单:收货人处填写“凭指示”,背书转让

(二)海运承运人的交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承运人与取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2)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CIF价)。
(3)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足额赔偿)。

  1. 承运人的免责

(1)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行为(主动或被动)。
(2)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无单放货。
(3)已有正本提单提货。

  1. 我国法院审理承运人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其他法律规定。

    (三)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2. 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规定,三个公约和中国《海商法》中都有此项规定)

(1)开航前和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1.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规定:2项过失免责+15项无过失免责

(1)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拘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2)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承运人可以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总结】《海牙规则》的火灾责任

火灾原因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无过失 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 免责
承运人实际过失(如提供船舶不适航) 赔偿
私谋 赔偿
  1. 三个海运公约的主要区别 |
    |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 | | —- | —- | —- | | 责任基础 |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 | 免责 | 航行过失,(雇佣人、代理人)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 无过失免责 | | 责任期间 | 装到卸 | 接到交 | | 责任限制 | 低 | 高 | | 关于延迟责任 | 无规定 |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 | 关于实际承运人 | 无规定 |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 |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 | 无规定 | 适用 | | 关于保函 | 无规定 |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 | 诉讼时效 | 1年 | 2年 |

:::warning 【总结】
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先看致损原因,需要的话再看运输规则)

  1.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的义务(开航前或开航时船舶不适航或管货不当)致损:赔偿。
  2.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
  3. 承运人航行过失致损:依《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免责,依《汉堡规则》应赔偿
  4. 承运人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致损:依《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免责,依《汉堡规则》应赔偿。 :::

二、国际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法律制度比较


海运 空运 铁路运输
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货约》
《国际货协》
运单效力 物权凭证(提单)
非物权凭证(海运单)
非物权凭证 非物权凭证
承运人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维)
完全过失责任(汉)
不完全过失责任(华)
完全过失责任(海、蒙)“接到交”责任期间
完全过失责任
“接到交”责任期间
铁路联运的连带责任
有无责任限制 无(足额赔偿)

三、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由风险和损失两大要素决定)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原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 图1 :::warning 【注意】
①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的核心区别在于此种风险是否海运环境相对固有,而不是风险是否在海上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中所有的风险基本上都是在海上发生的)。
②装卸过程中货物“整件落海”属于意外事故,装卸过程中“货物的钩损”属于一般外来风险。 :::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失(结果)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 图2
⭐共同海损
(1)概念:在同-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构成要件:①船货遭遇共同危险;②有意;③合理
(3)后果: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 - 图3
(2)基本险别的承保范围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水渍险
一切险

(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间

  1. 除外责任(法定免责)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致损
(2)发货人责任致损;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致损;
(4)被保险货物的间接性损失: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

  1. 责任期间

(1)合同约定;
(2)常用“仓至仓”条款:自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