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价值体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各种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个人、集体、社会甚至整个国家)某种需要的属性。
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某一事物的价值既与该事物本身的客观属性相关,又与人们对它的需
要程度相联系。
法律的价值体现为法律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也就是法律的有用性和好处。需要注意的是,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实际存在的法律)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应当存在的法律)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秩序

  1.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法律秩序就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和谐有序的状态。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2.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由

  1. 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 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3.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4. 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具体原则:
    (1)伤害原则。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2)法律家长主义。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的体现。
    (3)冒犯原则。法律认为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这里的冒犯行为是指使人愤怒、羞耻或惊恐的淫荡行为或放肆行为,如人们忌讳的性行为、虐待尸体、亵渎国旗等。这种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因此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或者惩罚

人权

  1.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权是一种权利;
    第二,人权来自于“人自身”,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是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作为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即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人权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因此,它的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
  2. 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既不依赖于国家更不依赖于国家的法。因此,它在逻辑上是先于国家和法的,在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这就决定了人权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权利,可以作为法的评价标准。
  3.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人权应当尽可能地被法律化,保证人权能够被人们在事实上享有。人权可以同时作为道德性权利和法律权利存在。

正义
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1.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
    ① 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② 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3. 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①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②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③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④ 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4. 完整的正义内涵同时包括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部分,前者强调结果(一般包括法律适用的结果,事实认定的结果和最终的裁判结果三个部分),后者强调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步骤和方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一般而言,坚持程序正义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并非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等重要,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三、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即法律能够满足人的哪些需求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上述所列举的秩序、自由、人权和正义并未穷尽法的价值的全部内涵,只是反映了法律最基本的几种价值,除此之外还有效率等其他价值类型。由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在实践当中,不同类型的法的价值有可能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例如为了实现正义,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处理中,就有可能会导致效率的牺牲。

  1. 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1.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律的价值冲突背后的实质是人作为主体的需求的矛盾,当不同法的价值之间产生矛盾时,我们就需要在不同的价值当中进行取舍。当然,这种价值取舍毫无疑问并非随意作出的,而是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因此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就是价值(人的需求)取舍的标准。在实践当中,人们通常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难题:
(1)价值位阶原则
适用于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的场合,所谓的不同位阶,即不同价值之间的高低次序,价值位阶原则要求我们在高位阶价值和低位阶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保护高位阶价值,牺牲低位阶价值。一般而言,价值位阶有三个层次,即某一具体法律中的价值位阶,该法律所属的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和该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2)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指在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司法者需要权衡具体价值的优先地位,具体权衡,综合考虑,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时,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info 法律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旨在解决当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进行价值取舍的问题,分清不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适用场合构成把握好这个知识点的关键,其中价值位阶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位阶)的价值冲突,即要求我们保高舍低,优先保护相对重要的价值。比例原则关注价值冲突解决的成本与限度问题(要求舍弃的价值越少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