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warning 第 363 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 淫秽物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存储在电脑硬盘、网络云盘、网络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文件(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网上裸聊、网上淫秽直播属于即时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
  2. 贩卖
    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
    💡 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以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3. 传播
    是指让不特定人多数人感知。
    传播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主动传播出去,二是陈列,等候不特定人主动来看。即,陈列也是传播的一种方式。

    例1,某夜总会在临街橱窗陈列淫秽书画,招揽顾客,属于陈列淫秽物品,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例2,某夜总会让几名裸体卖淫女站在临街橱窗,招揽顾客,虽是陈列,但不是陈列淫秽“物品”,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 传播与贩卖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有些行为既是传播,也是贩卖。例如,在网上提供有偿下载淫秽视频文件的服务,既是传播,也是贩卖。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warning 第 364 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三个罪名中的“目的”:

罪名 要求的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目的,并且,牟利目的
走私淫秽物品罪 传播目的,或者,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