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征收⭐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保障手段 适用情形
代位权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 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
1. 纳税义务人怠于追究到期债权

[特别提示]税务局行使代位权,不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 | | 撤销权 | 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1. 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
1. 纳税义务人
(1)放弃到期债权,(2)无偿转让财产,(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 | 税收优先权 |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优先于罚款罚金;
3.税款和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按产生的时间先后确定受偿的顺序; | | 离境清税制度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对比项目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不同之处 实施对象的范围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时间 纳税期限到来之前 逾期未解缴税款
程序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冻结”、“扣押”和“查封” “扣缴”、“拍卖”和“变卖”
相同之处 审批权限 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限制的范围
1. 义务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2. 单价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不得保全或强制执行。
3.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属于奢侈品可以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保全流程:对象为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始时间为纳税期限到来之前。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图1
强执流程:对象为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开始时间为纳税期限到来之后。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图2

二、纳税争议及处罚争议的处理

纳税争议 (1)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
(3)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总结]纳税争议处理流程:履行→复议→诉讼
处罚争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不服的,或复议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