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性质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的民事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者不值得保护。因为,随着时间推移,案情模糊,举证困难,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性质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因此,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且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选择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
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救命钱”啥时候都可以要)
- 存款本息请求权、债券本息请求权(要求国家、银行还钱不受时间限制)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要求股东缴付出资不受时间限制)
-
(二)物权请求权
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
原则 | 3 年 | 普通诉讼时效为 3 年。 |
---|---|---|
特殊 | 4 年 |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
5 年 |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 |
最长 | 20 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注意]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中断 |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 原则: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 + 义务人之日 - 合同之债:
履行期限届满(分期:最后一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 - 侵权:
当时发现的,受害+知道义务人之日
当时没发现的,伤势确诊+知道义务人之日
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 -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满 18 周岁之日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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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94 条【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 195 条【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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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对比
中止 | 中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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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仅适用于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 | |
发生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 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意时间 |
法定事由 | 1. 不可抗力; 1. 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1.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1.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1.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1. 权利人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
(1)提出请求——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就中断;
(2)提起诉讼、仲裁——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就中断;
(3)与提起诉讼、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出请求、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的)——提出就中断。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具体包括: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自义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中断。 |
| 法律效果 |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剩余诉讼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也以6个月进行计算。 | 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针对同一债权,部分中断,全部中断:
如甲欠乙10万元逾期不还,现甲同意还5万,则10万债权全部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针对连带之债,一人中断,全部中断:
如甲和乙对丙因产品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丙要求甲赔偿10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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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 192 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193条【禁止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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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权利人的效力
权利人仍有权起诉,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会导致债权本身消灭。
(二)对义务人的效力
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履行。如果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需当事人主张的抗辩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义务人没有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支持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义务人可以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放弃,不得反悔。
- 义务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一审中未提出的,在二审中不得再提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在再审中不得再提出。
六、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形成权存续期间。形成权人于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则形成权消灭。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
法院可否主动 |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也不得主动适用 | 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适用 |
适用范围 |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 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
法律效果 | 实体权利存在,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 实体权利消灭 |
可否中止中断 | 除最长诉讼时效外,可以中止中断 | 不可以 |
起算点 | 除最长诉讼时效外,均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的意志行使,并且可以直接变动法律关系, 其效力远强于请求权。如果形成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使相对人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法律关系也将一直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故而,对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在时间上进行限制,且其效力必须强于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