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移转,指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的变更;
- 债务承担,即债务人的变更;
-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一起转移给第三人。
一、债权让与
:::warning 《民法典》
第 545 条 第 2 款【禁止债权转让约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 546 条【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 547 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 548 条【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 549 条【债务人的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让与债权的一方(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第三人)为受让人。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 债权合法有效
- 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
-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三类债权不能转让: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
(2)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① 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合伙、委托等合同所生的债权);
② 专为特定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如人身损害赔偿金);
③ 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协议);
④ 从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如保证债权)。
(3)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 内部效力
债权由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外部效力
对债务人
(1)通知了债务人
①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只能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且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权让与通知。
② 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③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④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⑤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两种情形:
●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2)未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属于有效清偿,受让人无权要求其再次履行,只能请求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注意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让与本 身的效力,仅仅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担保人 (可见担保从属性部分)
(1)债权的从权利原则上随之转移,且不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通知担保人是债权让与对担保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3)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务承担
:::warning
《民法典》
第 551 条【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 552 条【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 553 条【 新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 554 条【从债务的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将其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移转债务的一方被称为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一方被称之为新债务人。根据承担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原债务人免责)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即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 债务合法有效。
-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
-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法律效果
- 原债务人退出,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
- 从债务原则上随之转移。
-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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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构成要件
债务合法有效。
-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有效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合同。
法律效果
债务人并不退出,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 担保人不得以第三人加入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免责。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约定的概括承受
债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约定,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权利义务。
构成要件
- 须有合法有效的债,且一般为双务合同之债。
- 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有效的概括承受协议。
- 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1)就债务承担而言,适用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需经债权人同意;
(2)就债权转让而言,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需通知债务人。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