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客观题一般年均2-3题。
《著作权法》作了最新的修定,修订内容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大幅度提高了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并修正了作品的概念和范围,修改内容需重点关注。考察的重点内容包括:著作权课体,著作权主体的特殊规则;著作权内容中的财产权,并注意其与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结合命题,进而进行侵权判断。邻接权的难度较大,需要重点掌握表演者、录制者的权利义务。
一、著作权客体
(一)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二)不予保护的对象
- 官方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如法院判决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 单纯事实消息
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特别提示】如果有作者独创性的评论应认定为作品。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唯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例】元素周期表、乘法口诀等均属于此类。
(三)违禁作品
涉黄、暴力、禁书等依旧认定为作品,.只是中国可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
二、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权利内容 | 是否侵权 | |
---|---|---|
发表权 | 1.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一次性的权利 |
1. 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侵权; 1. 作品一旦被公开,发表权即用尽,他人可能或侵犯诸如复制权等其他权利,不会再侵犯发表权。 1. 发表权有期限限制(作者终身+死后50年年底),超过此期限发表→不侵权; |
署名权 | 我的地盘我做主: 1. 作者可决定自己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名方式、顺序; 1. 作者可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1. 作者可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
1.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添加或修改作者的署名→侵权; 1. 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侵权; 1. 盗用某人姓名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侵权;(比如希希完成一幅“虾”画,署名齐白石) |
修改权 |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1)报社、期刊社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不侵权; (2)报社、期刊社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内容”的修改→侵权。 (3)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修改、删节→侵权。 |
保护作品 完整权 |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1. 对他人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侵权。比如将作者精心创作的具有离奇色彩的人物“三条腿的熊”,改为平淡无奇的“四条腿的熊”; 1.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会同时侵犯修改权;但是侵犯修改权,未必同时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
(二)著作财产权
权利内容 | 是否侵权 |
---|---|
复制权 | 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复制的行为→侵权 |
发行权 | 1. 他人未经作者许可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出售或赠与→侵权; 1. 复制+发行=出版 1. 发行权一次用尽,如果作品被授权出版后,正版作品再出售、赠与→不侵权。 |
出租权 | 1. 未经作者许可出租视听作品、软件作品→侵权; 1. 未经作者许可出租电脑,但电脑里安装了windows软件,此时出租的主要标的不是软件→不侵权 1. 未经作者许可出租图书、小说等作品→不侵权; |
表演权 | 1. 直接(现场)表演: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作品(如参加中国好声音等比赛或选秀节目)→侵权 1. 机械表演:未经许可在酒店、机舱、咖啡厅等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侵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1. 他人未经作者授权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比如微信公众号未经作者许可转载文章→侵权; 1. 他人未经作者授权在网络中设置链接→不侵权; 1. 网络平台经作者书面提示作品侵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应将权利人通知转送网络用户。 |
(1)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不侵权
(2)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侵权,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 展览权 |
1. 他人未经许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属于侵权行为;
1. 美术、摄影作品等原件转移,著作权并不因此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
|
| 演绎、汇编权 | 未经作者许可对原作品改编、整理、翻译、汇编→侵权。 |
| 广播权 | 未经作者许可对原作品改编、注视、整理、翻译、汇编→侵权。
1.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播放或转播他人作品→侵权
2.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侵权
3.餐厅、咖啡厅、酒店、商场等通过连接收音机的扩音器或通过大屏幕电视机,使公众能够欣赏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作品。→侵权 |
| 放映权;摄制权 | 略 |
三、著作权主体⭐
(一)一般规则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著作权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特殊规则
- 合作作品
(1)著作权人:合作作者;
(2)著作权的行使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⑶有许可、质押以外的基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 总结】
- 委托作品
(1)著作权人:
①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②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使用:但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无期限免费使用该作品。
(3)两个例外
①报告讲话,如领导讲话,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著作权人可以支付给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②自传体作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归关键人物(实际为委托人)。执笔人(受托人)有权获得报酬。
- 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
①概念: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特殊职务作品除外。
②著作权归属:作者。
③著作权使用:单位有权在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
①概念:
- 【四图一件】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媒体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著作权归属及使用
①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等权利;
②其余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和使用
- 演绎作品
(1)概念: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享有;
(3)著作权的行使(双许可+双付费)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原作者和演绎者双重许可和付费。
(4)演绎者的义务
①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作者的同意;
②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 汇编作品
(1)概念
定义是指选择或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独立享有。
(3)著作权的行使
①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②第三人使用汇编作品须获得汇编者和原作者双许可,并双付费。
- 视听作品
(1)电影、电视剧作品
①著作权
-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例】电影《长津湖》的著作权分析
(2)其他视听作品(比如直播游戏画面,小视频等)
①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演员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获取报酬的权利。
【特别提示】演员并非影视作品的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不享有署名的权利。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1)概念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可以通过拍卖、买卖等方式转移原件的所有权。但原件的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
①原件所有人获得原件物权+原件展览权
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不因原件的所有权转移而受到影响。
③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丕构成对作煮发表权的侵犯。
四、著作权限制
(一)合理使用
- 概念
定义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以法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需支付报酬的行为。
- 特点
(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以法定方式行使使用权;
(2)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无需许可;
(4)无需付费;
(5)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6)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特别提示〕此处的“适当引用”与字数无关,只是要求引用部分不能成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的部分。
(3)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4)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4)其他合理使用的方式
①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③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④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⑤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⑥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⑦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特别提示―强调“双免+不营利”,与“义演”不同。
⑧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许可
- 概念
定义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 特点
(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无需许可
(4)需要付费
(5)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6)同时对著作权人以及邻接权人的权利构成限制。
- 适用情形
(1)报刊转载摘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制(翻唱)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邻接权
(一)表演者权⭐
主体 | 演员或演出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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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表演活动。 【特别提示】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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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 | 人身权利 | 1. 表明表演者身份。 1.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永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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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利 |
1. 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1. 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1. 复制、发行、出租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1.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 职务
表演 |
1. 概念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
2. 权利分配
①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丕受歪曲的权利;
②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③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 |
| 表演者义务 |
1.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双许可+双付费)
1.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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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音录像制作者
主体 | 录音制作者及录像制作者,即“首次”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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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者权利 | 1. 许可+获得报酬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 获得报酬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例】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电台播放录音制品、网络直播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宾馆、饭店、商店、歌舞厅等为顾客播放音乐、歌舞表演、演唱会使用音乐伴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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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制者义务 |
1.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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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出租有关的权利:两个领域四类主体
(1)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付费;
(2)出租录音录像制品→须经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付费
(三)广播者
-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 客体:广播信号
- 广播者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 广播者义务
(四)出版者(略)
【 侵权一招鲜】
面对判断是否侵权及侵犯何种权利的题目:
第一步:确认题目中各方主体的身份,明确各主体的权利范围;
第二步:确认题目中第三方的行为定性及涉及的权利内容;
第三步:结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核对确定相关行为是否落入当事权利人的控制范围,最终确定是否侵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主要的控制范围
权利人 | 客体 | 主要控制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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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 | 作品 | 复制 | 发行 | 信息网络传播 | 表演 | 出租(软件和视听作品) | 其他 |
表演者 | 表演活动 | 现场直播 | 信息网络直播 | 录音录像 | 复制、发行、出租音像制品 | / | |
录制者 | 音像制品母带 | 复制 | 发行 | 信息网络直播 | 出租 |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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