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概述
- 辩护
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 辩护权
是指法律赋子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 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其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 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②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③ 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 辩护制度的意义
① 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② 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③ 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
二、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和反驳,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这种辩护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其辩护权的最基本方式。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 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注意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委托辩护人。
(2)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自已辩护。
- 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1)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 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委托主体
(1)自己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已委托辩护人。
(2)代为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由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授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特点
前提:法律援助辩护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阶段:法律援助辩护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人员: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得担任。
机关: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 种类
(1)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2)强制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① 盲、聋、哑人;
②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⑤ 缺席审判程序。
口诀强制法律援助辩护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3)裁量法律援助
根据《刑诉解释》第 48 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①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②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④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⑤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些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决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请法律援助。
三、值班律师制度
(一)制度特点
-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 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案件。
-
(二)职责范围
提供法律咨询;
- 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
- 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对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
- 就案件处理,向公、检、法提出意见;
- 引导、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律师的权利
- 会见权
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 提出意见权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 法律帮助的衔接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 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检、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四、辩护人
- 概念:
辩护人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有关机关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 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作为辩护人。💡 1 名辩护人不得为 2 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口诀 1 人最多找 2 辩,1 人只为 1 人辩。
(一)辩护人的范围
- 积极范围
① 律师;
②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消极范围
① 绝对禁止
●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刑罚执行中)
●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自由受限)
●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受限)
口诀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
② 相对禁止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人民陪审员; (不限本院)
●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口诀 现、陪、利、外、吊执照
- 法官、检察官及其亲属执业限制
| 2 年 | 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 2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 —- | —- |
| 终身 | (1)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2)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 | 家庭店 | 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2)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二)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 地位: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注意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职责: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阅卷权 | 非律师 |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 | | —- | —- | —- | | 律师 | 阅卷时间 |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注意侦查阶段即使是律师也无阅卷权。 | | | 阅卷方法 | 查阅、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的拷贝等。 | | | 阅卷范围 | 案卷材料。
注意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 | | 阅卷保障 |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不收取费用。 | | 口诀 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 | | |会见、通信权 | 非律师 | 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 | | —- | —- | —- | | 律师 | 无需许可 | 辩护律师无需许可,有权同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 | 证件要求 |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 证) | | | 安排时间 |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 | | | 特殊限制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 | | 会见内容 | (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2)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注意侦查阶段即使是律师辩护人也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 | | 不被监听 |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 | | 会见人员 | 2 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 1 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 | | 通信权利 | 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除外。
口诀国公人身串毁证,信件可被截复删。 | | 口诀 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 | | |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 | 非律师 | 没有亲自调查取证权。 | | | —- | —- | —- | | 律师 | 辩方证人 |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 | 控方证人 | 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解释》第58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 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 | | 申请代为取证 |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注意此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 | 口诀 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 | | |
其他权利
- 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注意侦查阶段消极权利清单: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 -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知情权
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均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 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 申请回避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注意申请回避的主体共有4个:当、法、诉、辩。 -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 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取:
(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口诀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
👉被动听取: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人身保障权
(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拒绝辩护权
如果遇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四)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千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及时告知接受委托的情况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
《刑诉解释》第 52 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 3 日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适用前款规定。 - 证据开示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口诀应当及时告知公、检的证据: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口诀辩护人的保密义务: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 依法取证
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不得违规会见、贿赂司法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五、拒绝辩护
-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1)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① 拒绝法律援助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 人民法院准许的,被告人应当在 5 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③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口诀此类拒绝辩护情形可总结为: 有理 + 1 次 + 有人辩。
(2)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拒绝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最终只能自行辩护。
口诀此类拒绝辩护情形可总结为: 无理 + 2 次 + 自已辩。
- 辩护人拒绝辩护
我国《律师法》第 32 条第 2 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可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不同,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
六、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一)辩护的内容
一般而言,辩护的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 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
- 被追诉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等其他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 案件定性和认定罪名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 被追诉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无酌情考虑的从轻或减轻判处的情节。
- 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追诉人的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 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
(二)辩护的分类
按照理论和实践的情况,可以对辩护进行如下分类:
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指控,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说明其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辩护。 无罪辩护可以分为:
(1)事实上无罪:
① 犯罪行为未发生;
② 犯罪并非被追诉人所为;
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注意司法实践中,无罪辩护大量运用的是第三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方案。
(2)法律上无罪:
① 犯罪主体不适格;
② 无刑事责任能力;
③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④ 主观方面无过错;
⑤ 刑事责任已消灭。
- 罪名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较重的罪名,而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和辩解,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构成一个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指控的较重的罪名的一种辩护,也称为轻罪辩护。 - 罪数辩护
罪数辩护,是指当案件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时,辩护人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指出控方指控的罪数不正确的辩护。 - 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已实施犯罪行为且控方指控的罪名无误的情况下,辩护人从最大限度降低最终可能判处的刑罚角度出发,针对如何量刑展开论辩的辩护。 - 程序辩护
程序辩护,是指辩护人针对公、检、法办案机关办案行为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开展辩护的一种辩护方案。
七、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辩护人 | 代理人 | |
---|---|---|
诉讼地位不同 | 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言人) |
诉讼职能不同 | 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 控诉(除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之外) |
委托主体不同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近亲属 |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
委托时间不同 | 公诉: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