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包括社会保险法和军人保险法两部分内容,客观题考查1题。社会保险法更重要,包括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重点是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保费和保险待遇。军人保险法,2018年纳入大纲,包括军人伤亡险、军人退役养老险,退役医疗险、随军未就业配偶保险,重点掌握军人伤亡险。
一、社会保险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保险费缴纳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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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 保险待遇 |
(1)法定退休+15年缴费 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或补或转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可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4)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全国统筹 |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
(二)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分类及缴费 | 1. 在职员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 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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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待遇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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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三)工伤保险
- 对象:在职员工
- 保费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事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事故 | 认定工伤 | 视同工伤 | 不认定工伤 | | —- | —- | —- |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
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记忆口诀] 认罪酒毒杀不工伤
|保险待遇支付
(1)单位参保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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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期间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伤残津贴 | 5级、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1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补助金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其他待遇 | / | ①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②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③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④劳动能力鉴定费。 |
(2)单位未依法参保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①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T.伤保险费,不影响发生.工.伤的员.T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③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④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3)支付的变更和停止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②拒绝治疗的。
(4)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①劳务派遣→派遣单位
②指派→指派单位
(5)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①工伤单独认定
②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可兼得
③医疗费用能获单份赔偿
(四)失业保险
- 对象:在职员工
- 保费: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
- 失业保险待遇
(1)给付条件及标准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其他保险和补助
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史的一项。
(3)停止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生育保险
对象 | 在职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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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 用人单位 |
生育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 1)生育的医疗费用;
(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特别提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预算合并编制、合并建账,合并核算。 |
[总结]各种社会保险保费及保险待遇小结
险种 | 保费 | 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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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 |
用人单位+职工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积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积缴费不足15年的,或转或补;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提前领取; (4)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余额可继承。 |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 |
用人单位+职工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
工伤 | 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依法投保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分别负担; (2)用人单位未依法投保的→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或侵权人无力负担或不负担相应责任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 |
失业 | 用人单位+员工 | 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生育 | 用人单位 | 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
二、军人保险法
- 军人伤亡保险
(1)保费来源: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2)保险待遇:
①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③除外条款: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退役后的工伤待遇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 退役养老保险
(1)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矛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2)基本养老保险的军地对接:入伍前+现役中+退伍后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①军人入伍前或者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退役医疗保险
(1)保费缴纳:
①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②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2)医疗保险的军地对接入伍前+现役中+退伍后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军人服役期间,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在军队期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累积不消费。
-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1)保障范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保费:个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3)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4)随军期间+地方缴费期间: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总结]军人保险小结
险种 | 保费 | 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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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亡险 | 国家 | 因战、因公死→死亡保险金;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保险金。 |
退役养老 | 国家 | 军地对接+合并计算。 |
退役医疗 | 干部→国家+个人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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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保险 | 国家+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