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撤销之诉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为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 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注意有独三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注意有独三只能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法院不能职权追加有独三参加诉讼。
参诉时间: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注意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的,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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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有独三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诉,一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后,案件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即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三之诉.在有独三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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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概念: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 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 参诉方式: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命题角度】有独三和无独三参诉方式的区别一 有独三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而无独三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无独三签收,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三、撤销之诉第三人
- 起诉条件:
(1)(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 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 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
- 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命题角度】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原告、被告为被告,提起的一个新的诉讼,故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2.第三人撒销之诉讼是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