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房地产法的内容)

  1. 出让
  2. 划拨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用地承包经营 | (1)家庭承包经营
    (2)其他承包方式 | | | —- | —- | —- |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人市规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经依法登记
    (3)签订书面合同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 宅基地 | 主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 | | 审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用地限制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 | 户有所居 | (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 | 退出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 一次性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二、耕地保护制度

  1. 基本要求

(1)保持耕地总量:①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提高耕地质量
(3)扩大耕地增量

  1. 政府责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 永久基本农田

(1)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①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记忆口诀]粮棉油糖地,好菜试验田
(2)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3)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①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②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③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1.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闲置、荒芜处罚
①无故闲置一年内→恢复耕种;②无故闲置一年以上一闲置费;③无故闲置连续二年→无偿收回。


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纠纷处理

| 国务院
审批事项 |
1. 农用地转用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 土地征收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由同一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的,同时办理。 | | —- | —- | | 土地确权纠纷 |
1. 处理程序: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1. 单位之间的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 个人&个人、个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处理。
| | 土地侵权纠纷 | 可直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

(二)建设用地使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1.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2.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地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总结]改变土地用途三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1. 使用形式

(1)乡镇集体组织兴办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2. 审批程序
(1)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临时用地 |
1.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规划部门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签订合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 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
(1)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3)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违规建筑处理
(1)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超过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政府下令,有关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