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种类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追索权(以汇票为例)
1.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期前追索权的行使原因 | 期后追索权的行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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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1)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支付; (2)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因而无法获得付款。 |
- 追索权的义务人
符合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追索权行使的原则
(1)可选择:权利人向前手义务人中的一个或几个行使追索权;
(2)可变更:权利人选定追索对象后可以更换为其他义务人;
(3)可代位:义务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可以向其前手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
(1)已按《票据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作成相关证明。
[特别提示〕如果持票人无法拿到“拒付通知或证明”则无法行使追索权,可向拒绝出具“拒付通知或证明”的付款人主张民事赔偿。
二、票据权利瑕疵⭐
(一)票据伪造
定义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 被伪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 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伪造有价证券的对应法律责任。
(二)票据变造
定义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被变造后的票据依然有效。
- 变造票据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在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推定责任。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改写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有迹可循。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四)票据涂销
原权利人(一般为出票人)有意而为之→同更改;出票人无意而为之→意外,无法律改力;
- 无修改权利的人为之→同变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