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员的权利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二、公证员的义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同时在 2 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 私自出具公证书;
  5.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 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公证员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一)职业道德
忠于法律、尽职履责;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廉洁自律、尊重同行。

(二)职业责任

  1. 公证员的纪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2. 公证机构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无吊销营业执照)。
  3. 对公证员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同律师)。
  4.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2)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
(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赔偿损失,而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4) 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
公证机构在先,公证员在后。

  1. 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或其公证员因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