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共有财产的执行
-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 共有物的分割
(1)协议分割: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2)诉讼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对特定物的执行
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
可以另行起诉。
三、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情确定;
四、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五、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形: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异议。
六、限制出境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2)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 适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 对象:
(1)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3)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
- 解除:
(1)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2)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3)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七、征信系统记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八、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九、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主要体现执行工作中“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原则”:
-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 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