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根据1980年《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差别 | 公民 | 人民 |
---|---|---|
概念不同 | 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应,强调法律上的身份 | 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
法律地位不同 | 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 享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 |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 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受全部法律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公民的光荣义务。 | 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
主体范围不同 | 公民=人民+敌人 | 五种人 |
指向不同 | 个体概念 | 群体概念 |
👉 五种人: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三爱一劳建)。
二、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除了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存在未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
现行《宪法》2004 年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使得基本权利的内涵得以实质性地扩张。当然,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有些侧重于保障自由权,有些侧重于生存权和发展权,有些国家则将基本权利扩张到社会权利。
三、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 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富、自由和幸福的权利。人权的观念起源于“天赋人权”学说,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 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伴随社会的发展,人权的观念经历了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从个体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的发展过程。
- 公民权:
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权一旦人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依法律解释和保护。
(2)二者不能简单等同: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但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四、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
- 自然人:
这是公民基本权利最常见的主体,随着宪法的发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成为国内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但一些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非本国公民无法享有。 - 法人:
法人可以成为部分基本权利的主体,但这里的法人是指私法人,不包括公法人。
五、基本权利的限制
- 消极防御权( 消极受益权):
公民享受该权利无需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协助,也无需向国家请求,国家仅负有不侵犯该权利合法行使和在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予以救济的义务。典型如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 积极受益权:
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予以保障的权利。典型如休息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