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而言,第二审程序往往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一、概述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二审程序有下列特征

  1. 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是否提起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
  2. 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的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对同一个案件的第二次审理,既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还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

    例如,上一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裁判了应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依法撤销判决、变更管辖,将案件管辖权收归自己,作为第一审案件重新审理。

  3. 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和抗诉


上诉 抗诉
主体不同 (1)独立的:
除被害人以外的所有当事人 + 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其同意。> 注意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 一审法院同级的地方检察院> 注意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 | 理由不同 | 无需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即可 |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 | 形式不同 | 书面 or 口头 | 只有书面 | | 途径不同 | 上诉状提交原法院 or 上一级法院 | 抗诉书只能提交原法院 | | 期限相同 | 判决 10 日,裁定 5 日> 注意对附带民事裁判的上诉、抗诉期限,上诉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 | | 效力相同 | (1)上诉、抗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
(2)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 |


三、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 撤回上诉 | 上诉期间内 | 法院应当准许。> 注意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 | —- | —- | —- | | | 上诉期满后 | 经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有错不准撤)> 《刑诉解释》第 383 条第 3 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 撤回抗诉 | 抗诉期限内 | 法院应当准许。 | | | 抗诉期满后 | 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判重不准撤) | | 裁判生效 | 期满前撤回 | 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 | | 期满后撤回 | 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


四、二审审判的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1. 含义
    二审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区别于民诉的有限审查原则)
  2. 体现: | 共同犯罪 |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刑诉解释》第 390 条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注意全面审查不等于所有被告人都要出庭。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 | —- | —- | | 附带民事 | 不管对哪个部分上诉或抗诉,既要审查刑事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 |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1. 含义
    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注意控方上诉或抗诉的话,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上诉不加刑的对象
    关键看谁被检察院抗诉或谁被自诉人上诉,谁就可以被加重刑罚。(被上被抗可加刑) | 一并原则 |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派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 | —- | —- | | 分别原则 | 根据《刑诉解释》第 402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

  3. 上诉不加刑的表现:
    不能加刑期、不能加刑种、不能变方式。(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刑诉解释》第 401 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七)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4. 不许变相加刑

《刑诉解释》第 403 条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五、二审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1. 审理方式 | 应当开庭 | (1)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死立即+死缓)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口诀抗、死、事证必开庭。 | | —- | —- | | 可不开庭 | 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

  2. 审理程序 | 地点 | 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也可在二审法院) | | —- | —- | | 出庭 | 二审法院公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庭。(无论是否抗诉)> 注意抗诉案件,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

    | | 阅卷 | 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当在 1 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不计入审限) |

  3. 特殊案件二审程序 | 共同犯罪 | (1)共犯二审的全面审查问题。
    (2)共犯死亡的处理问题。
    (3)共犯的上诉不加刑问题。 | | | —- | —- | —- | | 自诉案件 | 二审反诉 | 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 | | 二审调解 |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 | | 二审和解 |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应当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 | 附带民诉 | 分开生效 |
    1. 只有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 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全面审查 |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 | | 有错咋办 | (1)刑上民不上(附民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民上刑不上(刑事生效):> 《刑诉解释》第 409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二)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 | | 增加请求或者反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4. 二审审限

(1应当在 2 个月以内审结。
(2)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 158 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 2 个月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 二审的效力
    《刑诉解释》第 413 条第 3 款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
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注意一审虽然量刑过轻,但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维持原判。
(判决)
改判
应当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定)
发回重审
可以发回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意此情形发回重审只能发回 1 次。> 《刑诉解释》第404条第2款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分分合合)

| | | 应当发回 | 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①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② 违反回避制度的;
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④ 剥夺、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注意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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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可生效。这也是两审终审制的一个例外。

(一)上报的程序和途径

根据《刑诉解释》第 414 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不上诉
不抗诉
(1)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3 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2)上一级法院复核的处理:
① 上一级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层层上报”)
② 上一级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上报路上不改判”)
上诉、
抗诉的
一审后上诉、抗诉的,应当按二审程序审理。
(1)二审如维持原判或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逐级报最高院核准;
(2)二审如改判法定刑内,二审终审生效。

第二审程序 - 图1

(二)最高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诉解释》第 418 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口诀“事实、证据”“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