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 140 条 生产者、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 |
---|
- 销售金额 5 万元
(1)达到 5 万元,构成既遂。
(2)未达到 5 万元的,是未遂,但一般的未遂不值得处罚。
💡 司法解释规定: ① 销售金额是 0,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② 销售金额不满 5 万元。(销售金额 x 3) + 货值金额 ≥ 15 万元,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本节罪名与诈骗罪:
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本节罪名均可以由单位构成。
二、食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成立条件:
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 - 食品类型:
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范例: (1)用“瘦肉精”喂猪或销售这样的猪肉。 (2)将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 (3)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4)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成立条件:
具体危险犯 - 食品类型: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达到毒害性。范例: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食品。
(2)包装材料、容器被污染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药品犯罪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
- 假药的种类: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 注意:民间中医配方加工的有效药品,不属于假药。 提供假药罪
是指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
提供,可以是无偿提供。【《刑法修正案(十一)》】(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
- 劣药的种类: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4)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提供劣药罪:
是指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
具体危险犯
- 行为对象和方式: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成立本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私自进口、销售印度仿制药,如果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会构成该罪。
因此,影片《我不是药神》中的男主角不会构成该罪,因为该药具有疗效。(四)非法经营罪
行为犯
- 行为对象和方式:
(1)非法生产、销售非药品原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非法渠道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后销售的:
第一,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定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
第二,无法认定属于假药、劣药的,给予行政处罚,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因为其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4)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
第一,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这些药品,定非法经营罪。
第二,出于牟利目的,非法贩卖这些药品,定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