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区分标准 | 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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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决定 | 先有基础决定,当事人不履行,才会动用强制 | 无基础决定,直接动用强制力量 |
行为目的 | 执行 | 控制与预防: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
时间长短 | 永久性 | 暂时性 |
行为阶段 | 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类型 |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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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 扣押财物 1. 冻结存款、汇款 1.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1.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1. 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
[注意]
如果题目中考查某一强制执行为直接强制执行,还是间接强制执行,建议考生采用排除法,除了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间接强制执行外,其余的均为直接强制执行。 |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规范性文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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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所有种类 | 一律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 | 除限制人身、冻结、其他法律保留外的强制措施 | 无 |
地方性法规 | 查封、扣押 | 无 |
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 |
无 | 无 |
注意 |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抵触上位法所规定的对象、条件、种类 |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机关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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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实施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 |
委托实施 | 禁止 |
集中实施 | 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关就可以实施与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知识点拨]
- 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而有权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 行政处罚权委托的对象为所有的组织,许可权委托的对象为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权则禁止委托,《处罚法》1996年制定(2021年修改),《许可法》03年制定,《强制法》11年制定,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立法年代的推进,控权越来越严格,委托的对象范围越来越窄,基本规律为从宽到窄,直至取消。
-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与其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背后的原因是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在调查违法行为的阶段采用,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扣押、传唤等强制措施获取了证据,才可能接下来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性行为,如果综合执法机关被集中了处罚权,调取证据的强制措施权依然由原机关行使,那么集中处罚制度就会落空。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报批:实施前须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
特殊规定(不事先报批) 紧急情况限制财产:不经批准当场实施后,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强制的立即解除 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限制人身告知家属,返回机关后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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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明身份: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
[总结]除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行政法中调取证据和实质审查一般均为2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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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知:通知当事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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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知:当场告知理由、依据、权利
[总结]题目中出现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出示证件等又红又专的表达,一般而言,该选项是不可能错误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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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听取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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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或者盖章
[总结]现场笔录为执法现场的如实记录,最大特点是要原汁原味地还原现场,现场怎么样,就在笔录里面怎么写。所以,执法人员在现场,就还原现场,签名;被执法人员拒绝签名,也如实地还原当事人不签名的现场情况,如实记录其不签名的情况即可。
[注意]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条件是当事人不到场,而不是当事人不签字,切勿张冠李戴。 | |
[特别注意]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
(二)查封、扣押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 三个不得 一个限于 |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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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查封、扣拥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 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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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求 | 当场交付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决定书载明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知识点拨]当场交付、一式两份、载明内容和数量均是为了避免公民与行政机关就查封、扣押物品事后各执一词,特别是在东西损毁、灭失后难以核实当时情况下,更需要这些文书作为凭证。载明日期是因为查封、扣押有最长期限,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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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限 | 一般期限 | 30日+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扣除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 | |
实施费用 |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和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都由行政机关承担 | |
财物保管 | 1. 行政机关保管 1. 委托第三人保管,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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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置 | 1. 没收、销毁或划拨:当事人违法,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划拨 1. 解除强制措施: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查扣期限已届满 1. 解除查封、扣押后应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拍卖或变卖的应退还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
(三)冻结的特别程序
实施对象 | 1.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1.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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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程序 | 1. 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1. 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3.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冻结期限 | 30日+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后续处置 | 1. 划拨:违法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 1. 解除冻结:无违法;对象与违法行为无关;冻结期限已届满。 |
[注意]逾期未作出处理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一)间接强制执行
一般行政机关均具有间接强制执行权,对符合间接执行的行为自己强制执行
(二)直接强制执行
- 法律规定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1)人身强制由公安、国安执行
(2)存款划拨由税务、海关执行
(3)拆除违反规划的建筑物由县以上政府执行
- 没有获得法律规定的直接强制权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间接赋予了有查封、扣押权的机关执行时的拍卖权
[口诀]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warning
[注意]
第一,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而不能在执行的时候现扣现卖。
第二,拍买抵扣的只能是罚款,而不能是税款、超标排污费等行政征收。
第三,只能是拍卖,而不能是变卖(通俗地说就是行政机关门口支个小摊来卖),更不能是划拨,划拨权并没有出现普遍授权,只有税务局和海关拥有划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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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 一般程序
(1)前提:
①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义务履行期)不履行义务﹔
②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步骤:
第一步:书面催告(催告为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二步: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复核、采纳合理主张)
第三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无效+无正当理由)
(2)比例限制:
①基于执行方式的限制:即执行协议,行政机关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协议可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时应恢复强制执行
②基于执行时间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③基于执行手段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仅限于居民,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机关依然有权采取这些执行方式。)
④基于执行标的的限制:如果执行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行政机关除了应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之外,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才可强制拆除
- 特别行为的特别程序
(1)金钱给付义务
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告知+数额不得超出本数+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划拨)
②拍卖(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予以拍卖抵缴)
③划拨(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划拨)
[注意]
金钱类义务的给付,先间接后直接,也就是遵守1→2/3的顺序。当然之后的拍卖或划拨人需要根据行政机关自己是否拥有执行权来匹配对应的执行程序。
(2)代履行
①条件
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或自然资源破坏+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
②规则
- 决定和送达:代履行前应送达决定书
- 再催告:提前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
- 派员监督:代履行时行政机关派员到场监督
- 确认: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 收费:代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③立即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注意]立即代履行无基础决定、无催告、无执行决定书、无中止执行、无执行协议
(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法院的非诉执行程序)
- 条件
(1)主体条件: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及特别法规定的既可自行强制执行也可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2)时间条件: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可以自期满后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程序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后10日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除行政机关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为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 管辖
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的是不动产所在地,一般是基层法院管辖
- 申请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其事实、理由、依据③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执行标的情况⑤其他法定材料
- 受理
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 审查
由法院的行政庭负责审查:
(1)书面审查:一般情况法院只做形式上的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执行
(2)听取意见方式审查:法院发现明显违法的,转入实质审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注意1]只有发现明显违法,才会转入听取意见的方式审查
[注意2]是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不是听证的方式,也不是开庭的方式
- 紧急情况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应当在做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
- 收费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