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
平等包括权利义务相同和相对应两个方面。
(二)同等、对等原则
同等和对等原则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 同等原则:
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
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对该国当事人进行同样限制,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适用前提是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时间:
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内容:
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 形式:
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 例外: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可以辩论, 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四)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 处分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违反处分原则的判断:
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为违反处分原则。(五)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六)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范围:
民事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与结果。- 监督的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七)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化工厂排污污染环境,当地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为环保组织提供物质、精神、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为支持起诉。
(八)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 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制度,其对应的概念是独任制。
- 各种程序的审判组织:
(1)一审程序
①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② 普通程序:原则上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二审程序
原则上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特别程序
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督促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5)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 下列案件不允许适用独任制
①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 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 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⑥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对独任制的异议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埋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
一审 | 简易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
---|---|---|---|
普通程序 | 合议制(原则) | 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例外) |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
二审 | 合议制(原则)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独任制(例外) | 中级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
再审 |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
特别程序 | 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
督促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 ||
公示催告程序 |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
(二)回避制度
适用的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法定原因:
(1)存在法定利害关系: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⑤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⑥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有不正当行为: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
(3)参与过前序审判: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 申请程序:
(1)方式:
口头、书面;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2)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注意 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的规定。
(1)法定不公开:
①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
① 离婚诉讼;
②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