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6 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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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行为

  1. 骗取对象
    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例如,甲使用伪造的军车车牌,骗免过路费,就是诈骗财产性利益。
  2. 欺骗内容
    对事物的评价分为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
    事实判断,能做真假判断。价值评价,不能做真假判断。
    诈骗罪的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表明,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

    例如,“真善美”中,“真假”判断是事实判断。“善恶”“美丑”是价值评价。

  3. 欺骗方式
    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在此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告知义务的来源与作为义务相同,包括法律、职务、契约、先前行为等产生的告知义务。

    例1,行为人隐瞒既往严重病史,与保险公司签订生命保险合同,属于欺骗行为。 例2,在金钱借贷关系中,担保物有瑕疵,如果出借人知道就不会出借,借用人隐瞒,属于欺骗行为。

  4. 欺骗类型
    (1)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2)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形:

有告知真相义务
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当然,如果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利用,则更构成诈骗。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这种情形下,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1. 欺骗程度
    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危险性。

    (二)认识错误

  2. 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所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

  3. 机器“被骗”问题
    第一,机器(如ATM机、自动售货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
    第二,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被谴责的对象,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机器的运行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因此,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这是法考官方观点。

    例1,甲将小铁片塞进自动售货机,机器当作硬币,吐出商品。甲不构成诈骗,而是盗窃。 例2,甲利用ATM的出错,不断按键,机器不断吐出现金,甲拿走。甲构成盗窃罪。

(三)遭受损失

  1.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2. 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3.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即,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医生欺骗患者患有心脏病,将治心脏病的药物卖给患者。
    整体看,该药品是真实的,价格也是市场价。但是算个别的账,患者仍遭受了财产损失,因为交易目的没有实现
    所以,医生构成诈骗罪。

募捐问题
(1) 甲谎称为四川地震灾区募捐,实际上将募捐来的款项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
(2) 甲组织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乙是四川人,为了给家乡救灾,捐了 1 万元。实际上甲将获得的捐款捐给了贵州某养老院。乙的捐款目的失败了,存在财产损失。甲构成诈骗罪。
(3) 甲组织为四川地震灾区捐款。乙是四川人,准备捐1000元。甲欺骗乙:“你们单位同事都捐1万元,你好意思捐1000元?”乙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便捐了1万元。甲将捐款交给四川灾区。甲只是让乙的爱心膨胀了一下,乙的捐款目的没有失败,没有财产损失。甲不构成诈骗罪。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盜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一步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概念,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
💡 做题步骤:先审查客观处分行为,后审查主观处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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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
    ,是指处分占有,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转移占有的财产犯罪。二者区别在于:谁实施了转移占有
    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
    盗窃罪,由犯罪人实施转移占有,也即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2. 主观处分意识
    对方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所谓处分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犯罪人占有。被害人要有处分意识,要求事先意识到自已在占有财物,要求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判断的关键点被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例1(调包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箱饼干中的饼干取出,将一部照相机放进去,重新包装好,拿到收银台。收银员误以为里面是饼干,收了一箱饼干的钱,将箱子交给甲。 第一步,客观上,收银员将箱子交给甲,处分了照相机,将照相机转移给甲占有。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有处分行为。 第二步,主观上,收银员没有意识到照相机的现实存在,因此没有处分照相机的意识。也即收银员对照相机没有处分意识。 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总结:收银员对财物的种类有认识错误,误以为里面是饼干,实际上是相机,表明没有意识到财物(相机)的现实存在。

例2 (调换条形码案),甲在超市,偷偷将一部便宜相机(标价2000元)和一部贵重相机(标价2万元)的价格条形码对调,贵重相机上贴着便宜相机的价格条形码,拿着贵重相机到收银台。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没有外包装盒、包装袋),扫了机身上的价格条形码,显示标价是2000元,误以为该相机价值2000元,收了甲2000元,将相机交给甲。 第一步,收银员对贵重相机有处分行为。 第二步,收银员看到相机本身,将该相机交给甲,表明收银员意识到该相机的现实存在,意识到,自己将自已占有的相机转移给甲占有,表明收银员对相机有处分意识。 因此,甲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总结:当收银员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就“处分意识”这个要件而言就够了,并不要求收银员在此基础上还意识到财物的数量、价格。成立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并不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如果要求在方方面面都有完全正确的处分意识,则表明被害人没有上当受骗。在例2中,被害人的受骗就体现在对财物的数量、价格有认识错误。

⭐ 总结做题方法:

  1. 种类错误,定盗窃罪
    被害人误以为是 A 种类财物,实际是 B 种类财物,表明没有意识到 B 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表明没有处分 B 种类财物的意识,因此对 B 种类财物,犯罪人构成盗窃罪。2021 年试题
  2. 数量错误,分两种情况
    (1)被害人对财物是整体处分(论斤卖)

被害人有数量错误,犯罪人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整体处分 A 种类财物,被害人认识到 A 种类财物的现实存在,便有了处分 A 种类财物的意识。因此,犯罪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上当受骗体现在,对 A 种类财物的数量(重量、总价)有认识错误。
💡 对同一种类财物,搞短斤少两,都构成诈骗罪。
(2)被害人对财物是单个处分(论个卖)
① 被害人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有处分意识。结论:定诈骗罪。被害人上当受骗体现在对该财物的价格有认识错误。
② 被害人没有意识到所处分的财物的现实存在,对该财物没有处分意识。结论:定盗窃罪。在此,犯罪人加塞了某个财物,导致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该财物的现实存在。在此,被害人无论是种类错误还是数量错误,都定盗窃罪。

(二)三角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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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诈骗罪的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 (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 (处分人)——受害人。 即,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

  1.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
    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则受骗人是合格的处分人,便具备了诈骗罪的第三步,定诈骗罪。

    例如,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老板,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受害人。 基于保姆的职业习惯,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权利地位,是合格的处分人,因此,保姆将衣服交给甲,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财物”。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提示:法考真题认为,保姆有处分主人旧电脑、旧冰箱的权利地位。


四、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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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电力问题

例1,甲在邻居的电线上偷接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属于盗窃电力,构成盗窃罪。
例2,甲家的用电方式是,先用电,月底根据电表计量缴纳电费。甲在使用过程中,在电表上安装某种非法设备,导致电表运转很慢,实际使用了5000度电,只显示1000度电。
电力公司收取电费时,甲向收费员展示电表计数,收费员以为甲只使用了1000度电,收取了1000度电费。甲构成诈骗罪,属于骗免电费,诈骗财产性利益。2021年试题

  1. 电话、网络问题(司法解释总结)

(1)盗打电话、盗用网络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265条)。盜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2)非法充值
第一,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明知是非法充值的电信卡而使用或者购买而使用,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三,非法充值某些会员卡后使用,也构成盗窃罪,盜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计算。例如,甲在某电影院办了一张会员卡,采用技术手段非法充值3000元,然后使用,导致电影院损失3000元的财产性利益。甲构成盗窃罪,犯罪所得数额是3000元
(3)诈骗电信工作人员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带着不想交费的目的,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人网手续(先使用后交费),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1. 逃单行为(霸王餐)

例1,甲一开始就没有支付饭菜费用的意思,伪装有此意思,欺骗店家提供饭菜,吃完就逃离。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欺骗财物(饭菜), 数额较大的话,成立诈骗罪。在此店家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例2,甲开始有支付费用的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从后门偷偷溜走。
观点一:甲构成盗窃罪,盗窃财产性利益(餐费这种债权)。
观点二(多数观点):甲不构成盗窃罪。理由一,甲没有对财产性利益实施转移占有。理由二,这种现象太多了,都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打击面。2013年第61题
例3,甲开始有支付费用的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于是用假币支付餐费。甲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联系

  1. 销赃行为

(1)盗窃与销赃
例如, 甲见外地商贩乙来本村购买木材,便指着邻居丙(丙不在家)的树木说:“这些树是我的,3万元卖给你。”乙信以为真,交给甲3万元。甲便说:“这些树归你了,你自己伐后运走。”乙便伐倒运走。甲的一个卖树行为,一方面对邻居构成盗窃罪,一方面对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例如,甲诈骗到乙的摩托车,然后向丙谎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丙。甲先对乙构成诈骗罪,后对丙构成诈骗罪。两个诈骗罪并罚。
(3)侵占与销赃
例1,甲正常租用乙的汽车,到期乙向甲索还时,甲拒不归还,然后又伪造虚假材料,谎称汽车是自己所有,以正常行情价卖给丙。甲拒不归还,对乙构成侵占罪。甲的卖车行为,对丙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
例2,二重买卖。甲销售汽车给乙,乙分期付款购买,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乙使用,但所有权归甲,待付清车款,所有权再转移给乙。乙在车款付清前,在使用期间,对丙谎称是自己所有的车,将车卖给丙。乙只有一个处分行为,一方面对甲构成侵占罪,一方面对丙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 免除返还义务

(1)先侵占后诈骗
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欺骗乙:“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
观点一:第二个行为是一种事后的维持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只定第一个行为的犯罪。
观点二(多数观点):第二个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2)先侵占后杀害
例如,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乙的财物。甲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归还时,甲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害了乙。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甲的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也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了返还义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杀人罪更重,则与前面的侵占罪并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人身犯罪,无法吸收侵占罪。如果抢劫罪(致人死亡)更重,则吸收前面的侵占罪,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可以吸收较轻的财产犯罪也即侵占罪。
(3)先诈骗后抢劫
例如,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1. 先偷后骗

    例1,甲将摩托车借给朋友乙使用,后又从乙家偷回来。次日,乙告知甲摩托车丢失,并提出赔偿4000元。甲隐瞒真相,接受赔偿。 例2,甲从超市盗窃一部手机,又要求“退货”,换取到现金。 例3,甲从游戏厅的游戏机中盗窃游戏币,又“兑换”现金。

上述案例,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一(多数观点):由于甲最终只获得一份好处,被害人最终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所以没必要数罪并罚,可重罪吸收轻罪。
观点二:两个行为是独立行为,且两个行为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前者是财物,后者是现金或另一财物,应数罪并罚。

  1. 债权债务关系

    例1,甲是 A 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 A 公司辞退了甲,但未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乙客户。甲谎称代表公司来收款,乙客户不知情而将款项给了甲。

做题方法:这种题有个三角关系,犯罪人——债权人——债务人。
做题第一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中找出被害人,也即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对此判断,需要看债务人是否有效履行了债务。如果算是履行了债务,则债务人不是被害人,那么债权人就是被害人。在例1中, 由于甲的收款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乙客户算是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A公司不能再向乙客户行使债权,但钱款又没收到,因此是被害人。
● 观点一:甲对A公司构成盗窃罪,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A公司针对乙客户的债权,属于盗窃债权(财产性利益)。
● 观点二: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乙客户,被害人是A公司,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传统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被害人的财物,而新型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即,受骗人乙客户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

例2,甲偷偷将某餐厅收银台上的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二维码。某顾客在某餐厅用餐后埋单,餐厅收银员让顾客将餐费打入指定的二维码账户(实际是甲的二维码账户),顾客照办。甲的账户收到顾客的餐费。

第一步,顾客将餐费打入该账户,就履行了付款义务,餐厅无权要求顾客再次付款,因此顾客没有遭受损失,不是被害人。餐厅不能再向顾客主张债权,钱又没收到,是被害人。
● 观点一:甲在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餐厅对顾客的债权,盗窃了餐厅的债权,并实现了债权(获得一笔钱款),构成盗窃罪(既遂)。
● 观点二:甲构成新型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顾客,被害人是餐厅,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三角诈骗。之所以是新型三角诈骗,是因为,受骗人顾客处分的是自己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