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任期与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 (省市县乡四级)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省市县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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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地方各级人大任期均为 5 年 | 同本届人大任期 |
职权 | 1. 地方立法权 1. 人事任免权 |
(二)人事任免
常规任免 | 人大(非常委会) | 一府两院一委正职+副乡长,检察长必须由上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 | —- | | 均可 | 各级地方政府副职,但不包含副乡长 | | 常委会(非人大) | 政府部门首长;两院一委其他官员 |
特殊任免 | 机关 | 职位 | 提名 | 决定任免 | | —- | —- | —- | —- | | 地区和直辖市中院 | 院长 |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 省级人大常委会 | | | 其他官员(不含助审) | 省级高院院长 | | | 地区和直辖市分检 | 检察长 |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 | | | | 其他官员(不含助检) | | |
提名制度 | 提名对象 | 提名主体 | | —- | —- |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人大正副主席,各级政府的正副首长,法院和检察院首长 | 主席团或代表
(省级 30 人、市级 20 人、县级以下 10 人) | | 其他官员 | 本机关首长提名 |主要官员任免总结 | 职位 | | 任命 | 免职 | | —- | —- | —- | —- | |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国家元首 | | 全国人大选举 | 全国人大罢免 | | 国务院 | 国务院总理 | 国家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 其它组成人员 | 总理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中央军委 | 中央军委主席 | 全国人大选举 | 全国人大罢免 | | | 中央军委副主席 | 军委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 中央军委委员 | 军委主席提名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 全国人大罢免 | | 地方政府 | 首长
(含乡镇副首长)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 副首长
(除乡镇副首长) | 本级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 |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免职 | | | 部门首长 | 行政首长提名
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免职 | | 法院 | 各级法院院长 | 各级人大选举 | 各级人大罢免 | | | 法院其他官员 | 人大常委会任命 | 人大常委会免职 | | 检察院 | 各级检察长 | 各级人大选举,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各级人大罢免,地方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 | 检察院其他官员 | 人大常委会任命 | 人大常委会免职 | | 监察委 | 主任 | 本级人大选举 | 本级人大罢免 | | | 副主任和委员 | 主任提请同级人常任免 | 本级人常免职 |
【注意】
- 法院其他官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军事法院院长、直辖市或地区的中院院长等审判人员;检察院其他官员包括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直辖市或地区的检察分院检察长等检察官员。
- 直辖市或地区中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中院其他官员由高院院长提名;检察分院检察长及其他官员均由省级检察长提名。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监察委主任、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特首、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省市县三级) |
主任会议 (省市县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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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 | 每年 1 次,1/5 以上代表可临时 | 每两个月一次 |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地市级以上有,县以下无)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 |
召集 | 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由上一届主席团召集。 | 常委会主任召集 | |
主持 | 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 常委会主任主持 |
(四)议案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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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制度 | 1. 一般议案: |
① 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 个人提案:代表 10 人以上(乡镇 5 人以上)
③ 地方法检没有提案权 |
1. 一般议案:
① 机关提案:主任会议、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② 个人提案:常委会 5 人以上(县级为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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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询案:
(1) 提案主体:代表 10 人以上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
2. 质询案:
(1)提案主体:委员 5 人以上(县级 3 人以上)
(2)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一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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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罢免案:
提案主体:主席团、常委会或 1/10
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 1/5 以
上代表) | 无 |
| 列入议程 | 机关提案:主席团必须列入
个人提案:主席团决定 | 统一由主任会议决定 |
| 表决 | 全体代表过半数 | 全体委员过半数 |
|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主席团或 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 主任会议或者 1/5 以上委员书面联名 |
👉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也有权接收和审议撤职案。
撤职案的提出主体 | 一府两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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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案的针对对象 | 1. 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或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1.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成员、审判员 1. 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员 1. 由其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 由其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
提案主体 | 1.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 1.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1. 本级人大常委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 |
提案要求 | 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
通过要求 | 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二、地方政府
(一)任期
(二)会议
- 全体会议:
首长、副首长、部门首长(县级以上)、秘书长(市级以上)。 -
(三)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才有工作部门。
- 其增、设、并、减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派出机关: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
(3)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四)领导体制
(五)主要职权
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info
- 注意地方人大系统中,县级人大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 因找不到对应级别的人大(地级市级别的人大),此地区和直辖市中的中院和分检的官员,均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 注意中央和地方人大的三个明显不同:
(1)地方人大没有代表团;
(2)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提案权;
(3)地方政府的正职无权提名自己的副手。 -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地方国家机关的重要性远逊于中央国家机关,大家在复习时要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