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位以及遗产分配规则的继承方式。
一、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前提是无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此外,以下五种情形也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顺位
(一)不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配偶
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互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包括:① 生父母;② 养父母;③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注意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子女
包括:① 婚生/非婚生子女;② 养子女;③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注意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 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
- 胎儿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同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 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为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二)继承规则
不同顺位:
法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
(1)原则: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2)例外:
①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 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3)遗产酌分: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① 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② 有权酌分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代位继承
- 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 - 条件
(1)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未丧失继承权。
- 效果
(1)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无辈数限制)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继承顺位保持不变。
💡 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生子女、养子女(不包括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四、转继承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注意】 发生了两次继承, 即先由继承人继承,再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 效果:
继承人应取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成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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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本质 | 一次继承( 继承权的转移) | 两次继承 |
继承人定位不同 | 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 | 转继承人是继承人的继承人 |
发生时间 |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权利主体 | 1.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 2.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
所有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