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法律行为。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名称并规定内容分类。
- 有名合同:
由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 19 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
① 法律未规定其内容,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教育培训合同、借用合同等。
②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二、预约与本约
根据两个合同是否有手段、目的的关系分类。
预约:
①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② 不履行预约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实际履行而强制订立本约。-
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来分类。
单务合同:
仅一方负担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等。- 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区分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的本质在于信用,现代法上交易信用十分发达,故以诺成合同为常态,以实践合同为异态。
在考试的视野内,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
(1) 定金合同;
(2)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3) 保管合同,以及作为无名合同的借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 有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利益须支付对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 无偿合同:
一方享有合同利益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等。 - 区分意义:
注意义务程度不同:无偿合同中一般只对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担责;有偿合同中对一般过失也要担责。注意:
-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
-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根据时间因素对确定给付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发生影响来分类。
- 一时性合同:
通过一次给付即可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即使分期履行,只要总给付是自始确定的,时间因素对于给付量并无影响,也属于一时性合同。 - 继续性合同:
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特征在于,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时间的长短。例如租赁合同、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 区分意义:
① 一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往往基于一定的信赖,可让与性较弱。
② 一时性合同解除的限制较多;继续性合同往往基于一定的信赖,信赖基础丧失或者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通常允许解除合同。
③ 一时性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七、要式合同与不要是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此处所谓的要式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既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批准等形式,据此又分为一般要式合同与特殊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区分标准: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是否确定。
确定合同:
又称实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
又称机会合同,是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而是要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等。
射幸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 区分意义:
(1) 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可撒销);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故其类型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例如,彩票在我国大陆为合法,赌博则为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