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损害应该被视为一种“不幸”或“宿命”,原则上每个遭受损害的人都要由自己来应对这些损害,即“损害应停留在其发生之处”。只有存在“特别干预事由”或者说正当事由时,才能转移损害或分散损害,以免动则得咎,影响行为自由。就此而言,侵权责任法固然是权益保护法,但同时也是行为自由保障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等均应在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行为自由之间谋求平衡。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warning 《民法典》
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一)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原则上奉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具有过错为前提,加害人的过错是让其承担责任的正当理由。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若不能证明,即使行为造成损害,加害人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1. 故意
    指明知损害会发生而追求或放任损害发生。
  2. 过失
    指对损害的发生有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依据过失的严重程度可分为:

(1)一般过失:普通人违反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重大过失: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成立重大过失。专业人士的注意程度较高,若违反了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即为有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往往与故意等同。

仅在法律明文规定之时,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分才具有意义。

(二)例外: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从两个不同的方向设置了两个例外,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
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彻底突破过错责任原则,不问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满足其他条件,加害人均应承担责任。加害人即使证明自已没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2. 法定情形

(1)监护人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
(3)个人用工者责任;
(4)被帮工人责任;
(5)建筑物倒塌、塌陷;
(6)动物侵权(动物园除外);
(7)产品责任(包括医疗产品致人损害);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9)环境侵权责任;
(10)高度危险责任;
(11)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 从举证责任的负担上降低受害人的证明义务,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无责任;加害人若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即使加害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无法免责(本质上,依然为过错责任,只是举证责任倒置)。
  2. 法定情形

(1)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限于无行为能力人);
(2)医疗机构责任(限于特定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不动产倒塌或者塌陷的除外);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
(6)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
(7)道路维护缺陷致人损害的;
(8)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未明文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

  1. 公平责任,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注意承担公平责任依然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下列情形

(1)紧急避险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注意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无过错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2)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人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地陷人无意思状态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依据公平责任承担责任, 本质上并非侵权责任, 仅仅是用于在特殊情形下公平分担损失。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奉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加害行为 + 损害 + 因果关系 + 主观过错

  1. 加害行为

(1)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受意志支配的人之行为。包括作为(不当为而为)和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侵权以存在某种作为的义务为前提,义务可能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在先行为、特定关系。

  1. 损害

(1)侵害民事权益造成可救济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
注意债权一般不受侵权法保护。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债权的,例外构成侵权。
(2) 非因侵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赔。
注意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包括纯粹经济损失,但要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
侵权责任一定要有损害结果,违约责任可以没有损害结果(损害赔偿也要求有损害)。

  1. 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① 条件:无此行为,则无此种损害 + ② 相当性:有此行为,通常生此种损害。
注意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1. 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或过失。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人损害却依法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

(一)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

职务授权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职务时不可避免地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伤害,不承担侵权责任。

  1. 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均合法;
(3)致人损害。

  1. 常见情形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不可避免地造成他人损害(如为制止精神病人乱砍人的行为而开枪射击或者电击);
(2)工作人员为合法执行职务的需要而损害他人权益(如时间紧迫实施抢救或者火灾救助时划蹭到道路车辆);
(3)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行为(如公交车上制止小偷的扒窃、性骚扰行为)。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且该自愿受损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受害人必须具有同意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作出该允诺);
(2)必须由受害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不能采取默示的方式;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注意如果受害人仅仅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并没有对结果同意,此时则不能视为受害人同意,此种情形下,侵权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 (参见总则编第一章)

(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原则上,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不可抗力均是免责事由。但法律规定的一些高度危险责任,不可抗力则不是免责事由。如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致害。
受害人过错
被侵权人(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过错的免责事由不仅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侵权责任。

  1. 原则
    受害人具有故意的,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受害人具有过失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过失相抵)。
  2. 例外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相对无过错)。
(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藏獒)等危险动物( 如老虎、毒蛇、鳄鱼)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绝对无过错,被害人故意也不免责)。
注意 被侵权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其过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人原因
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 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的前提
    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或者第三人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则第三人与加害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免责的情形

(1)侵权人完全免责。如第三人原因导致物件坍塌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2)侵权人不能免责。如因第三人原因(运输者、仓储者)使产品发生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侵权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产品缺陷,被侵权人既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像生产者请求赔偿。
自甘风险
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责任。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并非绝对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仍要承担民事责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的损害,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1. 财产侵权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2.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精神损害赔偿

  3. 适用范围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已逝的父母和子女唯一的合照 );
(3)侵害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亲子或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侵害死者人格利益。
注意仅自然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 起诉

(1)起诉主体
原则上由受害人本人起诉,本人因侵权致死或死者人格利益受损侵害的,近亲属按照下列顺位起诉:
① 第一顺位原告:配偶、父母、子女。
② 第二顺位原告:其他近亲属。
(2)起诉途径
①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② 如因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提起违约之诉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已向法院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侵权人)已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的除外。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